作者ahfer (乡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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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释字第658号【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第13条第2项违宪?】
时间Wed Jul 1 10:42:41 2009
【解释争点】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第13条第2项违宪?
【解释文】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有关已领退休(职、伍)给与或资遣给与者再任
公务人员,其退休金基数或百分比连同以前退休(职、伍)金基数或百分比或资遣给与合
并计算,以不超过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六条及第十六条之一第一项所定最高标准为限之规定
,欠缺法律具体明确授权;且其规定内容,并非仅系执行公务人员退休法之细节性、技术
性事项,而系就再任公务人员退休年资采计及其采计上限等属法律保留之事项为规定,进
而对再任公务人员之退休金请求权增加法律所无之限制,与宪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保留原则
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於届满二年时失其效力。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58
内附理由书及不同意见书。
本号释字适用对象:已领退休(职、伍)给与或资遣给与者之公务人员。
违宪条文: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
重点说明:前开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欠缺法律具体明确授权;而再任公务人员退
休年资采计及其采计上限等属法律保留之事项为规定,对再任公务人员之退休
金请求权增加法律所无之限制,自与宪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保留原则有违。
另请参考《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之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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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好像很久以前就解释好了,
不过最近才看到,就顺便po一下。
虽然说退休离我(们)还很遥远…
而且会退了又领、领了再退的人应该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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