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laB ( Mr.Q )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問題] 請問有關申請留職停薪後要復職的問題
時間Mon Feb 5 12:23:26 2007
※ 引述《ashyn (讓夢想能起飛)》之銘言:
: 請問我是93年度考上的到機關服務3個月後(93.9-93.11)
: 後來因為服兵役而入伍
: 想請問等我回去以後這樣
: 1.原本俸點會跳嗎?還是維持原來剛考上的呢?
: 2.還有公務員的休假到明年9月是會有7天嗎?還是更多呢?
: 3.退伍當天就要回去機關報到嗎?如退伍日期是18號,是18號當天就要到機關?
: 還是19號早上呢?
: 4.原本已經受訓的時間(93.9-11)可以併入實務訓練嗎?還是又要重新開始訓練呢?
: 謝謝
回答您部分問題如下:
發文單位:銓敘部
發文字號:(88) 台法二字第1798949號
發文日期:民國 88 年 9 月 10 日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月刊 第 40 期 76 頁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7、8 條
要 旨:留職停薪服役期滿退伍復職及初任人員連續服務滿十二個月後核給休假疑
義
資料來源:考試院公報 第 19 卷 5 期 403-404 頁
全文內容:一 貴府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府人三字第八八○五六五七三○○號函
,為請釋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服役期滿退伍復職,及初任人員連續
服務滿十二個月後核給休假等疑義一案,敬悉。
二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
者,於連續服務滿十二個月後,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
休假…。」及第八條規定:「(第一項)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
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第二項)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
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
第二項規定。(第三項)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
,依前二項規定。」
三 茲就案內所詢疑義,分項說明如次:
(一)有關公務人員因服役辦理留職停薪,且於退伍當日復職,應如何核
給休假疑義一節,茲以現職公務人員因服刪辦理留職停薪,如其退
伍當日復職,自得視同年資銜接,依前開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於復職當日即可將以前年資併計核給休假。
(二)有關初任人員如於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到職者,於連續服務滿十
二個月後,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係指自八十
八年五月一日起,抑或自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始可核給休假疑
義一節,查本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八八台法二字第一七三九六四七
號通函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各項疑義補充說明中,該規則第七條
之補充說明二載以:「公務人員如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到職,依
本條第二項規定,於服務滿十二個月後(即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三月至十二月計十個月)比例核給
休假」,本項疑義請依上開本部函釋規定辦理。
四 請 查照。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7、8 條(8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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