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laB ( Mr.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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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有关申请留职停薪後要复职的问题
时间Mon Feb 5 12:23:26 2007
※ 引述《ashyn (让梦想能起飞)》之铭言:
: 请问我是93年度考上的到机关服务3个月後(93.9-93.11)
: 後来因为服兵役而入伍
: 想请问等我回去以後这样
: 1.原本俸点会跳吗?还是维持原来刚考上的呢?
: 2.还有公务员的休假到明年9月是会有7天吗?还是更多呢?
: 3.退伍当天就要回去机关报到吗?如退伍日期是18号,是18号当天就要到机关?
: 还是19号早上呢?
: 4.原本已经受训的时间(93.9-11)可以并入实务训练吗?还是又要重新开始训练呢?
: 谢谢
回答您部分问题如下:
发文单位:铨叙部
发文字号:(88) 台法二字第1798949号
发文日期:民国 88 年 9 月 10 日
资料来源:公务人员月刊 第 40 期 76 页
相关法条: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 7、8 条
要 旨:留职停薪服役期满退伍复职及初任人员连续服务满十二个月後核给休假疑
义
资料来源:考试院公报 第 19 卷 5 期 403-404 页
全文内容:一 贵府民国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府人三字第八八○五六五七三○○号函
,为请释有关公务人员留职停薪服役期满退伍复职,及初任人员连续
服务满十二个月後核给休假等疑义一案,敬悉。
二 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初任人员於二月以後到职
者,於连续服务满十二个月後,得按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核给
休假…。」及第八条规定:「(第一项)公务人员因转调(任)或因
退休、退职、资遣、辞职再任年资衔接者,其休假年资得前後并计。
第二项)因辞职、退休、退职、资遣、留职停薪、停职、撤职、休职
或受免职惩处,再任或复职年资未衔接者,其休假年资之计算依前条
第二项规定。(第三项)退伍前後任公务人员者,其军职年资之并计
,依前二项规定。」
三 兹就案内所询疑义,分项说明如次:
(一)有关公务人员因服役办理留职停薪,且於退伍当日复职,应如何核
给休假疑义一节,兹以现职公务人员因服删办理留职停薪,如其退
伍当日复职,自得视同年资衔接,依前开规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於复职当日即可将以前年资并计核给休假。
(二)有关初任人员如於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到职者,於连续服务满十
二个月後,得按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核给休假,系指自八十
八年五月一日起,抑或自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始可核给休假疑
义一节,查本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八八台法二字第一七三九六四七
号通函有关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各项疑义补充说明中,该规则第七条
之补充说明二载以:「公务人员如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到职,依
本条第二项规定,於服务满十二个月後(即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得按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三月至十二月计十个月)比例核给
休假」,本项疑义请依上开本部函释规定办理。
四 请 查照。
参考法条: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 7、8 条(8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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