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1 (s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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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關於縮短實務訓練
時間Mon Jan 8 12:30:29 2007
舉手發問:關於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認定疑慮。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0.07.09公訓字第9003466號書函」略以:
「關於現職為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二級一般行政職系人員,應九十年公務人員
高考三級一般民政科錄取者,可否向本會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二個月一
節……至委任第四職等可否認屬與高考三級錄取人員擬任職務之職責程度相
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則視分配訓練職缺之職務列等而定,亦即占「委任或
薦任」職缺者須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資格;占「委任」職缺者,
則須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資格,始得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期間。」
照此函認定的話:
1. 所佔職缺列等為薦6~7者: 須具委5以上合格實授資格。
2. 所佔職缺列等為委5或薦6~7者:須具委5以上合格實授資格。
3. 所佔職缺列等為委3~5者: 須具委4以上合格實授資格。
方符合縮短實務訓練條件中: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認定。
以上認知是否有誤,還是說近年來已有新的函示認定,廢止上開書函內容?
請 惠予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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