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1 (s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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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关於缩短实务训练
时间Mon Jan 8 12:30:29 2007
举手发问:关於低一职等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认定疑虑。
依据「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90.07.09公训字第9003466号书函」略以:
「关於现职为委任第四职等本俸二级一般行政职系人员,应九十年公务人员
高考三级一般民政科录取者,可否向本会申请缩短实务训练期间为二个月一
节……至委任第四职等可否认属与高考三级录取人员拟任职务之职责程度相
当或低一职等之经验,则视分配训练职缺之职务列等而定,亦即占「委任或
荐任」职缺者须具有委任第五职等以上合格实授资格;占「委任」职缺者,
则须具有委任第四职等以上合格实授资格,始得申请缩短实务训练期间。」
照此函认定的话:
1. 所占职缺列等为荐6~7者: 须具委5以上合格实授资格。
2. 所占职缺列等为委5或荐6~7者:须具委5以上合格实授资格。
3. 所占职缺列等为委3~5者: 须具委4以上合格实授资格。
方符合缩短实务训练条件中:低一职等以上之资格认定。
以上认知是否有误,还是说近年来已有新的函示认定,废止上开书函内容?
请 惠予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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