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ilmas1 (品味寂寞入迷中)
看板PoliticLaw
標題Re: [轉錄][公告]禁止造謠版規條款法源釋疑
時間Wed Feb 14 00:10:21 2007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在此順便回應另一篇意圖改以「謗誹」為標準的,
: 恕在下不客氣的說,這是小孩子玩大車,
個人以為 小孩子玩大車相當有其好處
並非不妥 想台灣許多創意產業甚至帶領台灣經濟成長的產業
多是小孩玩大車做起 雖有其風險
但是對於文化以及創意產業卻相當有助益
如果是法院 我認同 因為總是對個人生涯規劃或生命有所影響
可是如你所說這裡就是 BBS 許多文化以及創意多源於此處
而且所謂逞罰 就是水桶和令人不爽的感覺 付出的代價不高
卻也讓人了解一個社會並非皆讓人為所欲為
給版眾發揮的空間 是否也應當適度給予版主的發揮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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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6.48.160
※ 編輯: uilmas1 來自: 125.226.48.160 (02/14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