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ffyLiaw (傑飛)
看板PoliticLaw
標題Re: [建議] 申訴扁版版主不公行事 有關正當防衛部分~
時間Thu Mar 30 20:55:59 2006
用「公然侮辱」跟「傷害」來論述 BBS 上所謂的正當防衛,真是引喻失義;
先講你的例子比喻不當,再提正當防衛的意義。
在刑法的正當防衛上,要件很多,其中兩者叫做「防衛意思」與「防衛行為
客觀必要」(林山田,刑法通論,八版,二七六頁以下),即主張正當防衛
的人,在實施防衛行為的時候,必須要有「保護自己法益」的意思,所採取
的手段也要能夠排除法益遭受侵害的危險,否則不成立正當防衛,不能阻卻
違法。
四個人互罵,同樣構成公然侮辱的理由是,被罵的人「回嘴罵回去」這個行
為,在主觀上與其說是「保護自己名譽」,不如說是「被罵得惱怒了,乾脆
也罵回去」,這個回罵根本沒有「防衛」的意思,不能據此主張正當防衛;
退萬步言,即使認為這樣算有防衛意思,除非嘴砲能夠築起一道隔音牆,讓
旁人聽不到對方罵人的話,而使自己的名譽不再受損,否則回罵在一般人的
邏輯經驗裡面,根本達不到維護自己法益的功能,同樣也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所以互罵的人恐怕都有公然侮辱的罪嫌。
互毆則是另外一回事。傳統學說上雖然否認互毆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但如果
我們回到正當防衛的定義,假使被揍的很慘的那個人沒有主動挑起衝突,而
是單純的被打,他主觀上回拳的意思自然保護自己法益(身體),有防衛意
思,而打傷對方也能削弱對方再攻擊的能力,能夠達到防止未來侵害的功能
,在這裡被毆打的人當然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兩者案例看似相同,實則本質上完全不同,拿兩者相提並論,來作為正當防
衛的論據,完全是引喻失義。
至於你在前文主張「民法正當防衛」的部分,最大的錯誤是邏輯不對,另一
個錯誤是法條沒看清楚。先講後者。
行使正當防衛的前提是「現時侵害」(請看法條),即使該文章真的侵害了
你的名譽權,你能夠行使防衛行為的時點,也只有在原作者把文章貼出來的
那一陣子,譬如你在計中打B ,看到隔壁同學正在發一篇侮辱你的文章,這
時候你或許可以把他手抓起來,把他鍵盤拆掉,而主張正當防衛;如果該文
章已經散佈相當時間,你能主張的就不是正當防衛這種自助行為,而是依照
民法一九五條請求排除侵害(請版主、站務人員刪文),並依一八四條第一
項前段,向發文者請求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此時「正當防衛」是無用武
之地的。
其次是邏輯不對的部分。
正當防衛是「阻卻違法事由」,主張正當防衛的人,自然要先有一個原則上
是違法的行為(即不討論原因,從外表看來是違法),才需要引用正當防衛
來阻卻違法;例如某搶匪要搶你的包包,你拿刀子把他刺傷,這個刺傷原則
上是違法的,但因為你的目的是要維護自己的身體、財產利益,所以可以對
搶匪主張正當防衛,阻卻「刺傷」這個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我說你邏輯錯誤
的地方就是是;
你做了什麼(原則上是)違法的事情,需要主張正當防衛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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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examines the
nightingale's code
still written on the fish truck that loads
my conscience explodes
the harmonicas play the
skeleton keys in the rain
and these
visions of Johanna are all that remain...
-- Seems Like a Freeze-Out / Dyl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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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25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