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ffyLiaw (杰飞)
看板PoliticLaw
标题Re: [建议] 申诉扁版版主不公行事 有关正当防卫部分~
时间Thu Mar 30 20:55:59 2006
用「公然侮辱」跟「伤害」来论述 BBS 上所谓的正当防卫,真是引喻失义;
先讲你的例子比喻不当,再提正当防卫的意义。
在刑法的正当防卫上,要件很多,其中两者叫做「防卫意思」与「防卫行为
客观必要」(林山田,刑法通论,八版,二七六页以下),即主张正当防卫
的人,在实施防卫行为的时候,必须要有「保护自己法益」的意思,所采取
的手段也要能够排除法益遭受侵害的危险,否则不成立正当防卫,不能阻却
违法。
四个人互骂,同样构成公然侮辱的理由是,被骂的人「回嘴骂回去」这个行
为,在主观上与其说是「保护自己名誉」,不如说是「被骂得恼怒了,乾脆
也骂回去」,这个回骂根本没有「防卫」的意思,不能据此主张正当防卫;
退万步言,即使认为这样算有防卫意思,除非嘴炮能够筑起一道隔音墙,让
旁人听不到对方骂人的话,而使自己的名誉不再受损,否则回骂在一般人的
逻辑经验里面,根本达不到维护自己法益的功能,同样也不能主张正当防卫
,所以互骂的人恐怕都有公然侮辱的罪嫌。
互殴则是另外一回事。传统学说上虽然否认互殴可以主张正当防卫,但如果
我们回到正当防卫的定义,假使被揍的很惨的那个人没有主动挑起冲突,而
是单纯的被打,他主观上回拳的意思自然保护自己法益(身体),有防卫意
思,而打伤对方也能削弱对方再攻击的能力,能够达到防止未来侵害的功能
,在这里被殴打的人当然可以主张正当防卫。
两者案例看似相同,实则本质上完全不同,拿两者相提并论,来作为正当防
卫的论据,完全是引喻失义。
至於你在前文主张「民法正当防卫」的部分,最大的错误是逻辑不对,另一
个错误是法条没看清楚。先讲後者。
行使正当防卫的前提是「现时侵害」(请看法条),即使该文章真的侵害了
你的名誉权,你能够行使防卫行为的时点,也只有在原作者把文章贴出来的
那一阵子,譬如你在计中打B ,看到隔壁同学正在发一篇侮辱你的文章,这
时候你或许可以把他手抓起来,把他键盘拆掉,而主张正当防卫;如果该文
章已经散布相当时间,你能主张的就不是正当防卫这种自助行为,而是依照
民法一九五条请求排除侵害(请版主、站务人员删文),并依一八四条第一
项前段,向发文者请求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此时「正当防卫」是无用武
之地的。
其次是逻辑不对的部分。
正当防卫是「阻却违法事由」,主张正当防卫的人,自然要先有一个原则上
是违法的行为(即不讨论原因,从外表看来是违法),才需要引用正当防卫
来阻却违法;例如某抢匪要抢你的包包,你拿刀子把他刺伤,这个刺伤原则
上是违法的,但因为你的目的是要维护自己的身体、财产利益,所以可以对
抢匪主张正当防卫,阻却「刺伤」这个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我说你逻辑错误
的地方就是是;
你做了什麽(原则上是)违法的事情,需要主张正当防卫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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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examines the
nightingale's code
still written on the fish truck that loads
my conscience explodes
the harmonicas play the
skeleton keys in the rain
and these
visions of Johanna are all that remain...
-- Seems Like a Freeze-Out / Dyl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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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25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