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tteland ()
看板PoliticLaw
標題Re: [公告] 政黨/政治人物研究院 KMT板板主試用投눠…
時間Wed Oct 19 17:13:59 2005
※ 引述《ginshop (華裔台灣人)》之銘言:
: 我想w 你把文字看錯了
: 你是認為,「但原任板主未持續在職任事一個月以上者」是指
: 當版主未到一個月者。
: 但是,你想想,未到一個月,這個版主說不定也還是「試用期」呢
: 在試用期的版主壓根沒有提任新版主的權力
狡辯
: 這當時在兩岸版就有判例,不必要再加一條
: 所以,「但原任板主未持續在職任事一個月以上者」,應該指說
: A版主申請B版主就任,但是A版主自己沒再繼續做滿一個月
狡辯
: 這也是有判例,就是reader當初要baboosh的時候,一樣要試用
: 雖然reader已經做了半年。
: 你所引的條文是當初zoea定的,他自己該不會用錯了吧!!
讀理組的人法律爛沒關係...
我解釋給你聽....
先舉例
新修刑法
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亦同。
第二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未修法前的第二條第一項是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為什麼要這樣修改?其實改不改最後效果會一樣...
但是改的目的是為了符合第一條罪行法定的精神......
那這跟組規有啥關係呢.....
關於板主試閱投票的前提是
1.看板為無版主狀態。
2.原任板主提名之新增板主,但原任板主未持續在職任事一個月以上者。
第一點沒問題.....
第二點很清楚是被隨第一點產生的....
若看板為無板主狀態而產生了一位板主....
固然,他必須通過試閱投票才可以成為正式板主....
但是有任何規定可以阻卻這位板主的提名權嗎?
正因為他尚未成為正式板主...
因此他的提名權效力跟無板主狀態產生新板主類似,但又不太一樣...
所以他所提名之新版主仍須經試閱投票通過.....
會特別有第二點出來,只是確立未通過試閱投票的板主仍有提名權...
是一種成文的保障.....
又,有的板主若打算退休,而任命新板主...
任命完即請辭,難道這種因為新舊板主交接的任命,
就可以把一個板擴張認定為無板主狀態....
而不尊重原板主的提名權...而讓小組長從中擴權...
若這樣解釋,已經嚴重破壞現行體制...
徹底搖捍成文法的一致性...
又以語意看,「原任板主未持續在職任事一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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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是現代完成式的句型....
似乎不是未來式...
閣下這番解釋,
除了狡辯也外...
也顯示閣下對法律認知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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