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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小組長,占用組務空間說明一下個人意見,請您見諒) ※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兩位,看來你們根本搞錯了一件事, : : 那就是申訴的判決與小組長的行政處分的性質是不同的, : : 本案的判決文明明白白的寫著「申訴駁回」, : : 後半段是小組長依組務管理的權限所發的指示, : : 就這個部分,當事人兩造是小組長與板主, : : 至於G兄是從頭到尾就欠缺當事人適格,而w兄則是本案已被駁回的當事人, : : 無論是那一位,都跟小組長的這個處分沒有關係, : : 兩位頂多是建請w板主儘速依小組長的指示就劣文的部分修改板規使其有更精確的指涉, : : 但這也只能是建議,而不是拿著小組長的「判決」要求板主執行。 : 本板第238篇判決 我拿到板上請板主處理 : 就是被wetteland砍了 : 這情形不是今天才發生的 好,那這是另一個案件,請你先承認你在這個標題裡是引錯先例用到不恰當的案子裡。 然後,我們可以再來談這個案子, 我想板上也有針對這種類型的判決文出現一些抱怨, 但是這是不了解審判程序運作的結果。 在進一步說明之前,必須先確立一個前提,那就是小組長與板主分層授權的管理體系, 這個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經一再提到,而且也是本小組一貫的傳統, 就跟審查連署時一定會以IP為依據來判斷是否為一人多ID一樣,都是有先例可循的。 小組長的這類型判決是什麼意思呢? 基本上用行政訴訟的術語來說,就是「發回原處分機關命重為適當處分」的判決, 為什麼行政訴訟會有這種類型,因為行政訴訟裡面涉及的事務, 很多涉及行政機關的專業考量, 法院常常未必有能力站在行政機關的位置重新下一個恰當的處分, 法院能做的是針對該處分是否不當侵害或限制人民的權利進行適法性的裁判, 但撤銷原處分後該如何解決問題,常常必須仍然借重原處分機關的專業判斷。 因此才會有這種判決的出現。 在一般的民刑事訴訟因為都是依刑法民法來審判, 因此類似的問題相對較小,不過仍然存在「發回更審」這樣的判決類型, 尤其是第三審的法律審由於並不重新調查事實, 因此當實際上有重新調查事實之必要時,就會以發回更審的方式發回給下級審去處理。 網路上當然沒有這麼複雜的考量,但分層分工授權的道理基本上是一致的, 既然小組長並非實際處理板務的機關,在某些情形下雖然撤銷板主的原處分, 但為了尊重原板主的治板權限,仍得選擇命板主重新考量具體情事而另為處分的判決, 這種判決並非不具強制力,板主仍有義務依該判決所命重為處分, 若該板主怠為處分,則得再予申訴。 因此你的訴求在這個案子裡面不能說是沒有道理, 雖然你自己顯然搞不清楚自己該主張的命題是什麼, 不過w板主的確應該另為處分,而不應該相應不理, 同時也不應該違背該判決之意旨繼續維持原處分不變。 不過在此我要提出另一個層面請大家思考, 那就是當事人適格的問題, 其實長久以來組務板大亂鬥的現象有個原因就是常常搞不清楚當事人是誰, 其實除了人身攻擊或是擅改他人推文之類的案子外, 似乎其他類型的案子在板務層面並不存在確切的當事人, 換言之,檢舉人所做的到底是起訴還是告發,這是差別很大的, 因為這些檢舉人就諸如擅改政治人物的名字、廣告文甚至轉錄文章超過限制等等事由, 並不存在權利主張的餘地,他們就這些事項所享受到的利益, 只是板面不受這些東西的干擾所帶來的良好討論環境,是一種反射利益, 這一點所有的使用者都是共通的,並不能說因為這些人出來檢舉, 所以他們就成了這個案件的當事人,毋寧認為這些人只是協助板主, 就違規事項提供資訊而已,而板主再就此進行裁量、判罰。 或許就申訴來說,只有因此而被判罰違規的被告才有繼續申訴的適格, 而檢舉之後板主並未進行處理的案子, 並非本身利益受侵害的檢舉人並沒有申訴的當事人適格。 這可以防止有心人士利用檢舉的方式鬧板, 因為只要他一檢舉就成為當事人,然後再無止盡的申訴, 對板務管理的干擾不可謂不大。 以上,請小組長及諸位板主參考參考。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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