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rra (还没想到)
看板PoliticLaw
标题Re: 将组务判决转到板上请板主处理,是合理作为
时间Mon May 30 17:02:15 2005
(对不起,小组长,占用组务空间说明一下个人意见,请您见谅)
※ 引述《GunHam (枪.火腿)》之铭言:
: ※ 引述《Escarra (还没想到)》之铭言:
: : 两位,看来你们根本搞错了一件事,
: : 那就是申诉的判决与小组长的行政处分的性质是不同的,
: : 本案的判决文明明白白的写着「申诉驳回」,
: : 後半段是小组长依组务管理的权限所发的指示,
: : 就这个部分,当事人两造是小组长与板主,
: : 至於G兄是从头到尾就欠缺当事人适格,而w兄则是本案已被驳回的当事人,
: : 无论是那一位,都跟小组长的这个处分没有关系,
: : 两位顶多是建请w板主尽速依小组长的指示就劣文的部分修改板规使其有更精确的指涉,
: : 但这也只能是建议,而不是拿着小组长的「判决」要求板主执行。
: 本板第238篇判决 我拿到板上请板主处理
: 就是被wetteland砍了
: 这情形不是今天才发生的
好,那这是另一个案件,请你先承认你在这个标题里是引错先例用到不恰当的案子里。
然後,我们可以再来谈这个案子,
我想板上也有针对这种类型的判决文出现一些抱怨,
但是这是不了解审判程序运作的结果。
在进一步说明之前,必须先确立一个前提,那就是小组长与板主分层授权的管理体系,
这个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一再提到,而且也是本小组一贯的传统,
就跟审查连署时一定会以IP为依据来判断是否为一人多ID一样,都是有先例可循的。
小组长的这类型判决是什麽意思呢?
基本上用行政诉讼的术语来说,就是「发回原处分机关命重为适当处分」的判决,
为什麽行政诉讼会有这种类型,因为行政诉讼里面涉及的事务,
很多涉及行政机关的专业考量,
法院常常未必有能力站在行政机关的位置重新下一个恰当的处分,
法院能做的是针对该处分是否不当侵害或限制人民的权利进行适法性的裁判,
但撤销原处分後该如何解决问题,常常必须仍然借重原处分机关的专业判断。
因此才会有这种判决的出现。
在一般的民刑事诉讼因为都是依刑法民法来审判,
因此类似的问题相对较小,不过仍然存在「发回更审」这样的判决类型,
尤其是第三审的法律审由於并不重新调查事实,
因此当实际上有重新调查事实之必要时,就会以发回更审的方式发回给下级审去处理。
网路上当然没有这麽复杂的考量,但分层分工授权的道理基本上是一致的,
既然小组长并非实际处理板务的机关,在某些情形下虽然撤销板主的原处分,
但为了尊重原板主的治板权限,仍得选择命板主重新考量具体情事而另为处分的判决,
这种判决并非不具强制力,板主仍有义务依该判决所命重为处分,
若该板主怠为处分,则得再予申诉。
因此你的诉求在这个案子里面不能说是没有道理,
虽然你自己显然搞不清楚自己该主张的命题是什麽,
不过w板主的确应该另为处分,而不应该相应不理,
同时也不应该违背该判决之意旨继续维持原处分不变。
不过在此我要提出另一个层面请大家思考,
那就是当事人适格的问题,
其实长久以来组务板大乱斗的现象有个原因就是常常搞不清楚当事人是谁,
其实除了人身攻击或是擅改他人推文之类的案子外,
似乎其他类型的案子在板务层面并不存在确切的当事人,
换言之,检举人所做的到底是起诉还是告发,这是差别很大的,
因为这些检举人就诸如擅改政治人物的名字、广告文甚至转录文章超过限制等等事由,
并不存在权利主张的余地,他们就这些事项所享受到的利益,
只是板面不受这些东西的干扰所带来的良好讨论环境,是一种反射利益,
这一点所有的使用者都是共通的,并不能说因为这些人出来检举,
所以他们就成了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毋宁认为这些人只是协助板主,
就违规事项提供资讯而已,而板主再就此进行裁量、判罚。
或许就申诉来说,只有因此而被判罚违规的被告才有继续申诉的适格,
而检举之後板主并未进行处理的案子,
并非本身利益受侵害的检举人并没有申诉的当事人适格。
这可以防止有心人士利用检举的方式闹板,
因为只要他一检举就成为当事人,然後再无止尽的申诉,
对板务管理的干扰不可谓不大。
以上,请小组长及诸位板主参考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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