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rra (還沒想到)
看板PoliticLaw
標題Re: [公告] 對於版主刪除文章及設定劣文
時間Thu May 26 18:16:11 2005
※ 引述《askmaster (北投溫泉不錯喔)》之銘言:
: 基本上我個人認為這個執法原則是個很嚴重的原則性錯誤
: --
: 1.okcool提出這個原則是在劣文尚未具有任何實質處罰效力之前
: 但是現在劣文處罰力加大 因此引用其過去之公告作為值法原則並不適用
這一點的確應該重新考量,
不過小組長好像已經在公告中指出他的心證是新規定並沒有決定性的影響,
所以如果要改變小組長的心意可能要再多論證。
: 2.偷1圓也是偷竊 偷10000000圓也是偷竊
: 罰1圓也是處罰 罰10000000圓也是處罰
: 假使有一天我因為一件我根本沒有犯過的錯誤而被判處1元罰金
: 難道就因為罰金過小所以我不應該也"不能夠"申訴嗎?
: 你能想像你的小孩跟你說他只偷10圓因為金額過小所以不應該接受處罰嗎?
: 這不是程度的輕重問題 這是對錯的原則問題
: 錯誤的判罰 -> 就應該要矯正
這種觀念雖然不能說是錯誤,但是是無視現實的說法,
實際上解決糾紛還是有成本與效率問題要考量,
所以案件的輕重絕對會影響可否繼續申訴的性質,
現實生活中無論是那一種訴訟,基於司法資源的有限性,
幾乎都有依照標的大小而給予不同審級甚至適用不同審判程序的情形,
網路世界的糾紛一樣是要由人來處理,
基於小組長與法務群組處理事務的時間與精力有限的資源排擠效應,
對不同程度的案子予以不同的處理,是合理的做法。
我的疑問在於,如果申請取消劣文是板主才有的權限,
是不是在站方的立場已經排除小組長這一層級的介入?
或是只是單純沒有想到這一層?可能還要問站方的意思。
這個問題會出現在,當小組長認為板主劣文設定不當的時候,
他能不能直接去申請取消劣文,還是非得要丟回給板主要他去申請?
: 3.劣文刪文屬於不可上訴的"輕判"? 水桶屬於可上訴的"重判"?
: 我想所謂的輕判重判所有人的定義都不同吧
: 對於我來說 本身不像很多熱衷人士可以24/7那樣悠哉的掛站發文爭吵
: 所謂的水桶對我來說根本沒有什麼影響 那對於我來說才是輕判
: 相反的
: 一篇仔細求証反覆修改的文章因為某種原因遭到刪除而失去了他的空間
: 對於我來說那是重判
: 我寧願保留我的文章而加倍我的水桶
: 同樣的
: 網路ID等於一個人的名字
: 當有人對於我在他版的文章感到興趣而查詢我的資料
: 卻發現我有許多劣文紀錄 而偏偏現在系統也無法備註劣文出處(知道是扁版所發)
: 因此而對我的文章內容有了偏見或是打了折扣
: 這對一個人的reputation是一個極大的傷害
: 對於一個謹慎發言的id而言 劣文才是最重的判決!!!
這種說法跟前面一樣,也是欠缺執行可能性的想法,
因為事情的輕重本來就是觀點的問題,
每個人重視的價值不一,當然對同一件事情究竟是輕是重會有不同的想法,
對守財奴來說可能判罰金比判他徒刑還要嚴重,
而對一心求死的人來說死刑也可能比徒刑來得輕,
但是在規則實際運作上,還是必須要有一套為多數人所認同的基準,
所以以刑事處罰為例,還是硬性規定了一套刑之輕重的順序。
而且,在一般情形下,被水桶的同時該違規文章也會被刪除,
因此是沒有辦法單獨去說刪文比水桶更嚴重的。
至於劣文,請注意劣文新增的擴大處罰其實就是集滿五篇劣文後就水桶一小時,
而罰單制度是早就存在的,如此看來,要說單一一篇劣文是比水桶更嚴重,
並不容易被多數人認同。
其實你的問題應該主要不是在到底劣文跟水桶那一個比較重,
而是你不喜歡自己的文章被刪,所以你要求的是刪文也要可以申訴,
但是這又回到第二點的問題,如果刪文也應該完全開放申訴,
那板主給警告要不要開放?小組長有沒有那麼多時間一一去調查並判決?
這同時還有板主權限與小組長權限的緊張關係,
真正在管板的是板主,不是小組長,小組長只是間接的監督板主,
板主在實際管理上還是需要裁量空間,上級單位不應該事事都介入重新判斷,
否則分層負責管理將失去意義。
最後,我的看法,刪文應該仍然屬於板主的裁量空間,
小組長原則上不介入板主個別的刪文,除非板主有大量不適當的刪文行為。
因此針對刪文是不能申訴的,只有板主出現大量不適當的刪文行為時得舉發之,
兩者的差別在於,申訴案要有一個結果,(駁回也是一種結果)
但舉發的處理與否是小組長的裁量空間。
水桶的處理則與過去一樣,是屬於得申訴的。
至於劣文,既然劣文現在已經可能引發類似水桶的效果,
則有必要重新考量是否能將其視同刪文來處理,
但麻煩的地方在於,該效果是累計的,亦即一個ID的劣文可能是好幾個地方加起來,
最後才引發禁言的效果,未必能全部歸到發最後一張劣文的板主身上,
如果要針對單一劣文來做管理,
該處分與刪文之間的差別其實甚為有限,是否值得仍有疑慮。
或許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希望各板將劣文的標準訂的明確一點,
如果能達到類似水桶那樣的狀況,那小組長要處理申訴時能有比較明確的標準作為依據,
才不會造成小組長取代板主的裁量的情形,也能節省小組長處理的精力,
在這個前提下,開放劣文的申訴才會比較可行。
否則,如果把劣文看作只是附帶一個警告的刪文,那麼就沒有必要開放劣文的申訴,
如果有人收到劣文之後不服,也只能跟板主溝通,或是改變自己的作風。
好像沒有什麼結論,不過這也是沒辦法,
畢竟劣文的確是在比較中間的地方,無論怎麼處理,
都偏向只是政策上的利害選擇,沒有絕對的是非對錯,
或許各板板主作為實際的管理者多表示一下意見會比較好。
以上。大家集思廣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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