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rra (还没想到)
看板PoliticLaw
标题Re: [公告] 对於版主删除文章及设定劣文
时间Thu May 26 18:16:11 2005
※ 引述《askmaster (北投温泉不错喔)》之铭言:
: 基本上我个人认为这个执法原则是个很严重的原则性错误
: --
: 1.okcool提出这个原则是在劣文尚未具有任何实质处罚效力之前
: 但是现在劣文处罚力加大 因此引用其过去之公告作为值法原则并不适用
这一点的确应该重新考量,
不过小组长好像已经在公告中指出他的心证是新规定并没有决定性的影响,
所以如果要改变小组长的心意可能要再多论证。
: 2.偷1圆也是偷窃 偷10000000圆也是偷窃
: 罚1圆也是处罚 罚10000000圆也是处罚
: 假使有一天我因为一件我根本没有犯过的错误而被判处1元罚金
: 难道就因为罚金过小所以我不应该也"不能够"申诉吗?
: 你能想像你的小孩跟你说他只偷10圆因为金额过小所以不应该接受处罚吗?
: 这不是程度的轻重问题 这是对错的原则问题
: 错误的判罚 -> 就应该要矫正
这种观念虽然不能说是错误,但是是无视现实的说法,
实际上解决纠纷还是有成本与效率问题要考量,
所以案件的轻重绝对会影响可否继续申诉的性质,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那一种诉讼,基於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几乎都有依照标的大小而给予不同审级甚至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情形,
网路世界的纠纷一样是要由人来处理,
基於小组长与法务群组处理事务的时间与精力有限的资源排挤效应,
对不同程度的案子予以不同的处理,是合理的做法。
我的疑问在於,如果申请取消劣文是板主才有的权限,
是不是在站方的立场已经排除小组长这一层级的介入?
或是只是单纯没有想到这一层?可能还要问站方的意思。
这个问题会出现在,当小组长认为板主劣文设定不当的时候,
他能不能直接去申请取消劣文,还是非得要丢回给板主要他去申请?
: 3.劣文删文属於不可上诉的"轻判"? 水桶属於可上诉的"重判"?
: 我想所谓的轻判重判所有人的定义都不同吧
: 对於我来说 本身不像很多热衷人士可以24/7那样悠哉的挂站发文争吵
: 所谓的水桶对我来说根本没有什麽影响 那对於我来说才是轻判
: 相反的
: 一篇仔细求证反覆修改的文章因为某种原因遭到删除而失去了他的空间
: 对於我来说那是重判
: 我宁愿保留我的文章而加倍我的水桶
: 同样的
: 网路ID等於一个人的名字
: 当有人对於我在他版的文章感到兴趣而查询我的资料
: 却发现我有许多劣文纪录 而偏偏现在系统也无法备注劣文出处(知道是扁版所发)
: 因此而对我的文章内容有了偏见或是打了折扣
: 这对一个人的reputation是一个极大的伤害
: 对於一个谨慎发言的id而言 劣文才是最重的判决!!!
这种说法跟前面一样,也是欠缺执行可能性的想法,
因为事情的轻重本来就是观点的问题,
每个人重视的价值不一,当然对同一件事情究竟是轻是重会有不同的想法,
对守财奴来说可能判罚金比判他徒刑还要严重,
而对一心求死的人来说死刑也可能比徒刑来得轻,
但是在规则实际运作上,还是必须要有一套为多数人所认同的基准,
所以以刑事处罚为例,还是硬性规定了一套刑之轻重的顺序。
而且,在一般情形下,被水桶的同时该违规文章也会被删除,
因此是没有办法单独去说删文比水桶更严重的。
至於劣文,请注意劣文新增的扩大处罚其实就是集满五篇劣文後就水桶一小时,
而罚单制度是早就存在的,如此看来,要说单一一篇劣文是比水桶更严重,
并不容易被多数人认同。
其实你的问题应该主要不是在到底劣文跟水桶那一个比较重,
而是你不喜欢自己的文章被删,所以你要求的是删文也要可以申诉,
但是这又回到第二点的问题,如果删文也应该完全开放申诉,
那板主给警告要不要开放?小组长有没有那麽多时间一一去调查并判决?
这同时还有板主权限与小组长权限的紧张关系,
真正在管板的是板主,不是小组长,小组长只是间接的监督板主,
板主在实际管理上还是需要裁量空间,上级单位不应该事事都介入重新判断,
否则分层负责管理将失去意义。
最後,我的看法,删文应该仍然属於板主的裁量空间,
小组长原则上不介入板主个别的删文,除非板主有大量不适当的删文行为。
因此针对删文是不能申诉的,只有板主出现大量不适当的删文行为时得举发之,
两者的差别在於,申诉案要有一个结果,(驳回也是一种结果)
但举发的处理与否是小组长的裁量空间。
水桶的处理则与过去一样,是属於得申诉的。
至於劣文,既然劣文现在已经可能引发类似水桶的效果,
则有必要重新考量是否能将其视同删文来处理,
但麻烦的地方在於,该效果是累计的,亦即一个ID的劣文可能是好几个地方加起来,
最後才引发禁言的效果,未必能全部归到发最後一张劣文的板主身上,
如果要针对单一劣文来做管理,
该处分与删文之间的差别其实甚为有限,是否值得仍有疑虑。
或许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希望各板将劣文的标准订的明确一点,
如果能达到类似水桶那样的状况,那小组长要处理申诉时能有比较明确的标准作为依据,
才不会造成小组长取代板主的裁量的情形,也能节省小组长处理的精力,
在这个前提下,开放劣文的申诉才会比较可行。
否则,如果把劣文看作只是附带一个警告的删文,那麽就没有必要开放劣文的申诉,
如果有人收到劣文之後不服,也只能跟板主沟通,或是改变自己的作风。
好像没有什麽结论,不过这也是没办法,
毕竟劣文的确是在比较中间的地方,无论怎麽处理,
都偏向只是政策上的利害选择,没有绝对的是非对错,
或许各板板主作为实际的管理者多表示一下意见会比较好。
以上。大家集思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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