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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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發文公然侮辱起訴問題
時間Sat Jul 11 02:31:58 2026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
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
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
罰金為限。」據此,您所述您朋友的案件,檢察官很可能會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又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有罪判決為限。原則上法院就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的案件,並不會開庭,而會以書面審理,並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之判決。所以如果您朋友想要爭無罪,必須在收到檢
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立即向法院具狀,表示不同意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的內容,要求法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參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這樣第一審才較有無罪
的機會。當然即使您朋友於收到檢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立即向法院具狀表明不
同意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內容,法院也未必會採納您朋友的抗辯,如法院不採,
仍為有罪判決,針對簡易判決的第一審判決,依第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第1項規定,您朋
友仍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不過如果您朋友是刑事訴訟法第451-1條第1
項規定:「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
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
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的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第2項規定:「依第四百五十
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就簡易案件第一審判決,即不得提起上
訴。
※ 引述《asa345345 (乾麵大加大)》之銘言:
: 朋友去開庭
: 他之前在他的個人不公開IG
: 發文抱怨過某個店家消費的言論
: 後來被店家提告
: 檢察官問完後跟他說:
: 「他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 是否認罪?」(請簽名)
: 我朋友後來太緊張所以簽名了......
: (後來才知道是認罪)
: 想問大家這樣是高機率會被起訴嗎?
: 如果起訴後
: 對方趁機求償高額賠償金
: 可以主張對方沒有實質受損而不賠錢嗎
: 想問諸位高手的建議
: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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