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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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发文公然侮辱起诉问题
时间Sat Jul 11 02:31:58 2026
各位晚安,我是钱律师。依刑事诉讼法第449条规定:「第一审法院依被告在侦查中之自
白或其他现存之证据,已足认定其犯罪者,得因检察官之声请,不经通常审判程序,迳以
简易判决处刑。但有必要时,应於处刑前讯问被告。前项案件检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诉,经
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认为宜以简易判决处刑者,得不经通常审判程序,迳以简易判决处刑
。依前二项规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缓刑、得易科罚金或得易服社会劳动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
罚金为限。」据此,您所述您朋友的案件,检察官很可能会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声
请简易判决处刑与起诉有同一之效力,又简易判决所科之刑,以宣告缓刑、得易科罚金或
得易服社会劳动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罚金的有罪判决为限。原则上法院就检察官声请简易
判决处刑的案件,并不会开庭,而会以书面审理,并以宣告缓刑、得易科罚金或得易服社
会劳动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罚金为限之判决。所以如果您朋友想要争无罪,必须在收到检
察官的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後,立即向法院具状,表示不同意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
的内容,要求法院改以通常程序审理(参见刑事诉讼法第452条),这样第一审才较有无罪
的机会。当然即使您朋友於收到检察官之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後,立即向法院具状表明不
同意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的内容,法院也未必会采纳您朋友的抗辩,如法院不采,
仍为有罪判决,针对简易判决的第一审判决,依第刑事诉讼法第455-1条第1项规定,您朋
友仍得上诉於管辖之第二审地方法院合议庭。不过如果您朋友是刑事诉讼法第451-1条第1
项规定:「前条第一项之案件,被告於侦查中自白者,得向检察官表示愿受科刑之范围或
愿意接受缓刑之宣告,检察官同意者,应记明笔录,并即以被告之表示为基础,向法院求
刑或为缓刑宣告之请求。」的情形,依刑事诉讼法第455-1条第2项规定:「依第四百五十
一条之一之请求所为之科刑判决,不得上诉。」,就简易案件第一审判决,即不得提起上
诉。
※ 引述《asa345345 (乾面大加大)》之铭言:
: 朋友去开庭
: 他之前在他的个人不公开IG
: 发文抱怨过某个店家消费的言论
: 後来被店家提告
: 检察官问完後跟他说:
: 「他可能构成公然侮辱,
: 是否认罪?」(请签名)
: 我朋友後来太紧张所以签名了......
: (後来才知道是认罪)
: 想问大家这样是高机率会被起诉吗?
: 如果起诉後
: 对方趁机求偿高额赔偿金
: 可以主张对方没有实质受损而不赔钱吗
: 想问诸位高手的建议
: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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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7/11/2026 02:38:49
※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7/11/2026 02: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