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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B在網路上罵A白癡 A對B說 趕快交出10萬和解,不然我保證把你告到你不能自已 B對法律了解不深,不知事態其實很輕微 對於A的言詞感到萬分恐懼,影響正常吃飯睡眠 在恐懼交迫之下只好給A十萬和解金,希望A能因此不提告 沒想到一陣子後,B仍收到了法院傳票 原告正是A,為公然侮辱罪,等於A並未遵守承諾和解 問題: 此時A有沒有論罪的可能? 詐欺:用詐術使B相信A不會對其提告,達成使B交付其財物的目的 恐嚇取財:B已經產生了害怕事實,並交出明顯不合常情之十萬元和解金 爭點可能會在於和解金是否為A之「不法所有」 因為本例子A表面上已經和解,事後卻在B不知情的狀態下再去提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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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58.1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ifeLaw/M.1718965967.A.BC0.html ※ 編輯: rothanlin (220.135.58.110 臺灣), 06/21/2024 18:35:25
1F:→ WindT: 詐欺,但你有證據證明你付十萬嗎?有證據證明你付十萬是為 06/21 19:17
2F:→ WindT: 了這件事的和解嗎? 06/21 19:17
假設有證據的話,就是整件事很明確可以證明兩點 1. 有付十萬 2. B付十萬之意在於和解 ※ 編輯: rothanlin (220.135.58.110 臺灣), 06/21/2024 19:23:24 ※ 編輯: rothanlin (220.135.58.110 臺灣), 06/21/2024 19:23:54
3F:→ wim1990: 訴訟乃憲法賦予之權利,又按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 06/22 14:13
4F:→ wim1990: 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 06/22 14:13
5F:→ wim1990: 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參照)、「刑 06/22 14:13
6F:→ wim1990: 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 06/22 14:13
7F:→ wim1990: 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 06/22 14:14
8F:→ wim1990: 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16 06/22 14:14
9F:→ wim1990: 號判決參照)。 06/22 14:14
10F:→ wim1990: 是以系爭案件係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和解金而不提告,綜上所 06/22 14:14
11F:→ wim1990: 述,訴訟權既無拋棄之可能,縱然稱不提告,仍應有告訴之 06/22 14:14
12F:→ wim1990: 權;另既為行使法律上之權利,何以恐嚇之有? 06/22 14:14
13F:→ wim1990: 若僅提出欲提告以換取和解,應可視為談判時之籌碼,否則 06/22 14:17
14F:→ wim1990: 僅向對方提出告訴便以恐嚇罪相繩,毋寧視訴訟權為無物, 06/22 14:17
15F:→ wim1990: 日後又有何人敢於興訟? 06/22 14:17
16F:→ iambackhaha: “我要告你”不是恐嚇 06/22 14:31
我要告你 當然不是恐嚇 但如果是 我要把你告死、我要把你告到傾家蕩產不能自已 呢
17F:→ leptoneta: 有和解證據 到地檢署檢察官就會直接擋掉 06/22 16:32
※ 編輯: rothanlin (220.135.58.110 臺灣), 06/22/2024 18:17:45
18F:→ mark0204: 法官檢察官有各自心證,網民更有各自的心證啊,去提告吧 06/22 21:19
19F:→ wim1990: 就算說一輩子只告你一個人都很慢構成恐嚇,這叫正當行使 06/22 22:52
20F:→ wim1990: 權利。 06/22 22:52
21F:→ wim1990: *很難 06/22 22:53
22F:→ wim1990: 另外鬼島民因為對法律制度的不了解,亦無相關法律、公民 06/22 22:56
23F:→ wim1990: 素養,所以聞訟色變這個也很難歸責於對方,法律不保障權 06/22 22:56
24F:→ wim1990: 利睡眠人。 06/22 22:56
25F:→ jasonmoon: 提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06/26 16:27
26F:→ v3su: 你這篇從發表到回覆鄉民的文字都讓我覺得有點不可思議。首先 06/27 07:21
27F:→ v3su: 假設有證據的1、2,不像是被告會回答的文字,因為既然有證據 06/27 07:21
28F:→ v3su: 又哪來的假設1、2?十萬和解金不是開玩笑的,之前在爆料社團 06/27 07:21
29F:→ v3su: 看過網友發表自身經歷,網友嗆聲要他給付六萬,私下拿到錢後 06/27 07:21
30F:→ v3su: 結果又提告想要另一筆錢,於是六萬元被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 06/27 07:21
31F:→ v3su: 提告部份不受理以誣告直接另案給檢察長,原本罵人的網友不但 06/27 07:21
32F:→ v3su: 沒被起訴還被檢察官以證人身份當誣告證人。供你參考 06/27 07:21
33F:推 GcaSo: 我要把你告死、我要把你告到傾家蕩產不能自已 06/27 07:28
34F:→ GcaSo: 也不算恐嚇... 06/27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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