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samwang (阿彌陀佛呢~~~~)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公證 可以記載的內容?
時間Tue Jan 30 18:44:15 2024
事實經過:
01.
甲、乙二人約定如下:
『甲在台北市萬華區西門町彩紅斑馬線上,
3分鐘內匍匐前進來回3趟,
以腳跨越彩虹班馬線為時間停止點,
如甲方在2024.03.31前的周六時段完成,
乙方願意匯款新台幣6,600元至甲方郵局帳戶。』
02.
我打電話去台北地方法院 公證處,
https://reurl.cc/E4V87K
預約電話為(02)89193866分機5250,
接電話的人幫我轉『公證人』。
03.
公證人表示沒辦法辦理(上述)『01』的公證。
04.
公證人建議如下:
a. 自行找好友當見證。
b. 乙方匯款完成後,可以拿收據公證『匯款完成』,
但無法公證甲方完成事項。
c. 公證費用標準 (如下)
https://reurl.cc/37K1KL
05.
司法院(文章)
--> 哪些事件可以辦公證或認證?(如下)
https://reurl.cc/XqAXQE
七、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四)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問題:
11.
無法公證,
『因甲方作了某件事,乙方必須履約。』
請問是這樣嗎?
12.
我覺得『11』符合『05』的七-(四)的條文啊!
13.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_^//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ifeLaw/M.1706611457.A.D42.html
1F:推 aiseya0401: 用街景圖看了一下,西門的彩虹斑馬線實際上仍有交通號 01/31 00:38
--> 謝謝a大專業的回答。
2F:→ aiseya0401: 誌,通行時仍應遵守交通規則,而您所欲公證的內容,也 01/31 00:38
--> 平日的 PM 18:00 ~ PM 23:00 彩紅斑馬線是行人徒步區的範圍。
假日的 AM 11:00 ~ PM 23:00 彩紅斑馬線是行人徒步區的範圍。
https://imgur.com/Z1GjyAb
另外說明:
假日的晚間此區域會有街頭藝人表演,
很多民眾會直接席地而坐坐在彩紅斑馬線上。
3F:→ aiseya0401: 就是雙方約定的事項看似符合公證法第2條第1項(公證人 01/31 00:38
4F:→ aiseya0401: 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 01/31 00:38
5F:→ aiseya0401: 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01/31 00:38
6F:→ aiseya0401: )裡的私權事實。 01/31 00:38
--> 如果不違反法令,就可以公證。
請問我的理解對嗎?
7F:→ aiseya0401: 但公證法第70條(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 01/31 00:38
8F:→ aiseya0401: 律行為,作違反成公證書。)也有明文規定不得就違反法 01/31 00:38
9F:→ aiseya0401: 令事項作成公證書,您約定3分鐘匍匐前進來回3趟這個內 01/31 00:38
10F:→ aiseya0401: 容,先不論達成的可能性,縱使該交通號誌通行秒數大於 01/31 00:38
11F:→ aiseya0401: 3分鐘,但一旦約定內容進行至一半而未達成,行為人仍 01/31 00:38
12F:→ aiseya0401: 滯留於彩虹斑馬線都有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險,公 01/31 00:38
13F:→ aiseya0401: 證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私權」以及「預防紛爭」,若 01/31 00:38
14F:→ aiseya0401: 真的可以完成此等內容的公證,似乎僅能保障您們雙方個 01/31 00:39
15F:→ aiseya0401: 人的私權,但卻擴大甚至提高紛爭的可能性,這裡的紛爭 01/31 00:39
16F:→ aiseya0401: 不是僅只您們雙人私人的爭執,當然也應包括您們與其他 01/31 00:39
17F:→ aiseya0401: 第三人可能發生的紛爭在內 01/31 00:39
--> 我會遵守相關法令,
而且會盡量把對他人的影響降到最低,
請a大放心。 XD
18F:→ WindT: 就問他在爬路中央轉紅燈,車輛沒看到他在地上壓死,你負責 01/31 05:22
19F:→ WindT: 嗎?事實上,你會被起訴,民事也會賠 01/31 05:22
20F:推 WindT: 我可以做律師見證你們雙方契約,但要附帶加上雙方是認知到 01/31 05:25
21F:→ WindT: 是危險共同體,在刑事上有保證人地位,民事上損賠等條款 01/31 05:25
--> 謝謝W大的回答。
那個地方是行人徒步區,
https://imgur.com/kRxLGoa
我會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進行。
只是這樣的行為會讓人覺得神經病吧 ^_^//
※ 編輯: newsamwang (159.117.87.180 臺灣), 01/31/2024 16:48:59
22F:→ iscu: 改用雇傭吧~然後約定在合法達成雇主額外要求時發放獎金 01/31 20:15
23F:→ WindT: 那可以找我見證契約,但還是有危險共同體XD 02/01 18:28
24F:→ WindT: 但見證的收費跟公證不一樣就是… 02/01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