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scart820102 (沒畢業)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12月被資遣,公司拒發保障年終獎金
時間Fri Dec 22 22:21:40 2023
事實經過:
大家好~
本人年資四年,公司於112年12月20日告知資遣(理由是公司虧損業務緊縮),要我112年12月29日離職,預告期工資則是給到113年1月19日
我簽的聘用合約內,年終獎金是保障固定兩個月,有春節前需在職才發放獎金的條款。
相關細節放在最後面。
公司以春節前已被資遣不在職為由拒發兩個月保障年終。
但在我查到的相關判決裡,保障獎金屬於經常性給予的工資,而非恩惠性給予的獎金。
112年度我全年都有付出勞力,應該要能得到兩個月的保障年終。
目前查到的相關文章與判決:
https://sf-labourlawyer.com/newsdetail_2_354.html?nc_id=2&n_id=354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a2c5178bb10ae3a277d5e60
現在此感謝大家的建議,有任何相關判決與法條都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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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上年終獎金的規定:
#2 Annual Guaranteed Bonus (2 Monthly Salary). The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the Appendix.
Appendix
The Employee is entitled to Annual Guaranteed Bonus (the Bonus):
1. 年度保障獎金專屬於從事研發類或 PM 類職務之員工。
2. 每年度於獎金發放日當日,員工之聘任合約狀態為有效時,得享有2個月月薪的年度保障獎金。
3. 新進員工首年度獎金將依實際在職天數按比例計算。
4. 獎金發放日期為農曆春節假期前一個工作週。
5. 獎金發放資格為發放日期當日該員須在職且無通知離職之打算。
問題:
請問關於Appendix中的條款,在實務上是否有效呢?
公司這樣在過年前資遣員工,迴避保障年終的發放是否算惡意資遣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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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CWck: 看起來至少照比例發,可以和公司講清楚,不然就找勞工局 12/23 00:07
2F:→ b01303099: 可以先聲請勞資調解 調解不成再訴訟 12/23 10:07
3F:推 hsinyeh: 先來主張非法解雇...後面公司就容易縮不然給你年終 12/27 11:00
4F:→ hsinyeh: *非法資遣 12/27 11:00
5F:推 WindT: 先找勞工局就對了 12/27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