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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bHLEveL ] 作者: liveoutmyway (friend forever)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已證明理專未盡告知義務 只判賠4%合理嗎 時間: Sat Nov 4 04:10:31 2023 想幫朋友請問與銀行理專的投資損失糾紛 (特定資料都模糊帶過以保護隱私) 文長(新手問題很多,也先用自己查的與免費諮詢的當臨時答案,望多交流指教、集思廣 益) 爭議: 1.我方主張: (我方過於信任理專,完全沒看就簽名, 事後錄音證據(投資簽約虧損幾年後): 理專對於我方指責「理專違反我方不買高風險商品意願 ,使我方買下幾乎最高等級的高風險商品,最後導致損失。」,表示瞭解、多次致歉、 多次自願以部分薪資賠償 (我方起疑後錄音自保,之後才首次拿到產品簡略的DM介紹留存, 才發現產品風險等級過高的問題 加這句是看過因為(簽約後)不曾拿到產品介紹留存就勝訴的案例的說法) (評議中心有採信我方錄音證據) 1-1.我方投資損失共 數百萬台幣 1-2. 理專過晚通知贖回(銀行寄信通知,被我方沒留意忽略) 最後理專在銀行寄信通知(標的有問題-信用評等被調降)後,晚三個月才通知我方贖回, 只拿回約1/5 1-2-1 投資損失4/5,只贖回1/5 2.剛收到評議中心結果: (原本查資料用民法第 535、544條及信託法第 22 條) 向評議中心評議損害賠償請求 2-1 採信銀行證據,認為 商品風險等級符合我方填的風險評估評量等級 合約已經過簽名+蓋章了,已堪認我方對合約上說明的風險都了解了,且銀行也已盡風險 揭露義務。 2-2 評議中心採信我方錄音檔證據, 雖然我方前面商品風險已於文合約簽名表示知悉,但如前述(錄音證據)理專確實有前開 未 盡告知義務之情事,難認定專員於招攬商品時已符合KYP程序且毫無疏失 關鍵反轉: 雖然認為理專有未盡說明義務之情事,但認為「理專疏失」與「投資損失」沒有相當因果 關係。 2-3.最後評議結果「按公平合理原則」相對人應補償我方約「總損失的4%」 請問: 3. 3-1.評議中心認為 理專疏失(未充分揭露產品風險)與我方損失,無相當因果關係,合理嗎?其原因為何? 我方暫定看法 3-1-1(我方猜測應是按銀行說法認為投資虧損,主要應歸因於產品標的公司信用被調降 , 使市值下降導致損失,而非理專故意要讓我方損失,且事前無法預測該公司會有問題) 3-1-2(我方認為不合理,因為如果理專如實告知,且配合我方不買高風險產品的意願就 不會買到等級極高的高風險商品,以致後面嚴重損失。) 3-1-3 條例「金融業者未充分揭露風險導致消費者損失,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按照評議中心採信去年錄音檔認為專員未盡告知義務,應可合理判斷當時多年前簽約購 商品(我方)消費者是不知產品效風險而簽名,應該可以使簽名合約不具校力;或是執行 例「金融業者未充分揭露風險導致消費者損失,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但評議中心最後又判決「理專未盡告知義務」與「投資損失」無相當因果關係?這個判 沒清楚說明很難讓人接受 3-2.賠償金額才佔(總損失的4%),請問合理嗎? 若要接受賠償金額,評議中心限期10工作天內寄紙本回信給它。 3-3.如果不同意評議中心的結果,(按過往類似案例)要進一步提告,拿回更合理賠償機 率高嗎? (暫答:查至目前還沒查到類似案例有勝訴的) 3-3-1會建議提告嗎?(按已知類似案件勝率為0的機率...) 3-3-2若建議提告後續所需要費用,大約多少? [暫答:網路查有6-8萬,有(自稱)律師告知評估要準備12-14萬] 4. 我方要主張詐欺成立很難嗎? 我發現如果詐欺成立,我方原本簽約的購買合約就可以撤銷 剛剛查一下 ,我認為我方符合詐欺要件之一 行為人傳遞不實資訊(詐術):扭曲或傳遞不實資訊,包含有告知義務卻不告知事實 但線上(免費)法律諮詢回覆:我方要主張詐欺成立很難(尚未回覆原因) ------------------------- 5. 其他做的功課 花很多時間、看到頭痛,查到目前類似的案例都是一般民眾敗訴,銀行勝訴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回覆:以違反善管人義務、侵權角度目前沒有一般平民打贏銀行的相 關案例 5-1原本有做數次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基本是在考證的助手回覆),有人建議提告、有人認為評議中心判決算在合理範圍。 5-2有接到自稱是合格專業律師的電話,看完我的簡述,就直接建議我方提告, 因為他認為提告後可以拿到更合理的賠償金額。 (我本來想有這位(自稱)專業律師背書,應該勝算很高,本來很振奮人心 ,但我自己查案例,還沒有查到一個類似案例有勝訴, 如冷水淋頭又冷靜下來) 先感謝至今熱心的建議與幫忙 有任何問題還請多指教,萬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41.141.2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99042233.A.A15.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臺灣), 11/04/2023 04:16:07
1F:→ Tutan: 風險評估等級是本人作的,理專後又推薦符合等級的商品,11/04 07:18
2F:→ Tutan: 所以理專的問題在哪?簽合約不看清楚商品內容,賠錢了再來11/04 07:18
3F:→ Tutan: 怪理專? 11/04 07:18
謝謝回應 照朋友看法回應重點1、2: 1.我方簽約沒看有責任,責無旁貸, 想請教已證明理專未盡告知義務,與我方沒看就簽約的責任比例,最後只補償4%合理嗎? 2理專問題在哪 2-1. 理專問題(未被採用證據) 但風險評估是按理專指示寫的(這部分有其他年份的證據,但被評議中心認定儘管行為失 當,但無法證明買爭議商品當年也有同樣失當行為,而無法作為有效證據影響此次爭議商 品損失賠償的判決) 2-2.理專的問題(目前採信證據) 評議中心採用我方事後錄音證據:以此判定理專有未盡說明義務的疏失
4F:→ goulina: 自己也說沒看內容就簽名,銀行通知說沒留意…呵呵…評議11/04 08:53
5F:→ goulina: 會還判有賠4%…11/04 08:53
請問 想請教已證明理專未盡告知義務,與我方沒看就簽約、沒留意通知信件的責任比例,最後 只補償4%合理嗎? 您應該是認為賠4%太多
6F:推 sonrisalsh: 白紙黑字看簽名,如真提告法院處理事件長,律師費高,11/04 10:14
7F:→ sonrisalsh: 勝訴機會沒那麼高 11/04 10:14
謝謝您的建議, 雖然我方邏輯上認為錄音證據證明理專未盡告知義務,應該照條例負賠償責任 但您看法與我目前蒐集到的資訊都是0勝率結果是相符的。
8F:→ morocoyaya: 賺錢的話會吐出來說這多賺的嗎?多大的人了,簽約不11/04 11:02
9F:→ morocoyaya: 看的11/04 11:02
謝謝回應 朋友看法回應重點3 我明白我方有責任 (大多學識不高的長輩有更相信人品用信任、感覺做決斷、沒耐性、沒專注力看完合約的 問題,我方責無旁貸, 但也應該合理追究理專反過來利用這點造成權益損失責任, 如果銀行可以公平合理合法,追討消費者多賺的錢,我邏輯上也是支持 比方能證明消費者多賺是損害銀行權益,
10F:→ qsasha: 自己不看內容要簽名的11/04 11:17
謝謝回應 怕同樣內容佔版面,想回應的同上重點3
11F:推 MELOEX: 把現在這些精神拿去研究下一份投資組合比較實在11/04 11:28
謝謝建議 確實花太多時間和精神了, 想說再與專業律師做諮詢, 以免被自己誤判影響權益。
12F:→ chinaeatshit: 那今天如果賺到滿砵滿盆 你會告理專高風險操作不11/04 14:44
13F:→ chinaeatshit: 跟你說 還有銀行通知不確實嗎11/04 14:44
謝謝回應 怕同樣內容佔版面不利閱讀,想回應的同上重點3 ※ 編輯: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臺灣), 11/04/2023 16:02:44
14F:→ Yyyyyy: 合約證據力高啊 不然幹嘛要你簽 你找到的判例不就這結果11/04 16:42
感謝您的回應 我原回應被指正有誤,故刪除 -- 現在剩下可用法條 (如金保法9.10.11) 也有提到未盡告知義務, 導致損害須賠償 (申請評議用民法第 535、544條及信託法第 22 條) 但以這種幾種法條和角度 以目前評議結果、查到案例、免費諮詢的回應來看,尚未有勝訴案例。 QQ
15F:→ Tutan: 賠你4%是叫銀行表示一點誠意趕快結案,你上法院說不定還拿11/04 21:56
16F:→ Tutan: 不到,還白給錢給律師11/04 21:56
感謝您的看法, 您應該是同意評議中心賠的4% 不但合理,且在法律之外予我方補償 建議應該把握, 若不把握改上訴,很大機會維持同判決的話,現在(法外)賠的4%是拿不到,還要多付擔律 師費。 ※ 編輯: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臺灣), 11/05/2023 01:00:00
17F:推 blackyw: 珍惜生命,遠離毒品。珍惜財富,遠離理專。 11/2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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