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gely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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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其他] 農舍與配地併同轉移問題
時間Thu Dec 1 20:52:53 2022
事實經過:
過程文長,請見諒。
祖父與祖母公同共有兩塊相鄰農地,A地與B地,面積共2000坪左右。 民國85年時以祖母名
義興建一棟農舍(100坪,家父與另外兩個叔叔一同出資),隨後農於舍民國87年贈與轉移給
家父與另外兩個叔叔,三人公同共有。
民國98年(祖母往生前一年),另外兩位姑姑與一位叔叔將祖母公同共有農地的1/2持份
辦理贈與轉移到他們三人名下。此贈與直至祖母往生後才讓其他人知道,而且還真
的有三筆權狀字號。目前該兩位姑姑與叔叔正發起農地強制分割,家父與兩位叔叔這邊
擔心日後農地落入外人手中時,持份不足,農舍會不會被拆。
問題:
1.我目前查到農發條例第十六條之四,農舍與其配地應該併同轉移。所以理當於民國87年
時,贈與農舍時,其農舍配地(約1000坪)應當也同時轉移到家父與另外兩個叔叔名下。
為什麼兩位姑姑與叔叔可以將祖母公同共有農地的1/2持份辦理贈與轉移到他們三人
名下呢? 地政事務所沒有依農發條例規定阻擋,還發給他們權狀字號? 亦或是只有在
農地分割時,才會依農發條例嚴格審查呢?
2. 若98年的祖母持份贈與不合農發條例規定,兩位姑姑與叔叔的受贈內容是否為
(A+B地面積)/2 扣除農舍配地呢? 要怎麼跟地政事務所更正他們的土地份額呢?
3. 反之,若98年的祖母持份贈與合法,我方是否可以以民法第425條之1,「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
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
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主張擁有
農舍配地的使用權,直至農舍使用期間結束,保障自身權利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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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umike: 產權都獨立的,地政沒違法的問題,你們只要考慮現在分割 12/01 21:05
2F:→ wumike: 的事,分割不外忽現況分割價差找補,或變價分割,通常都會 12/01 21:05
3F:→ wumike: 顧及房屋,不會讓房屋因為分割被拆的 12/01 21:05
4F:→ taoist9999: 建議備妥資料,向精通此領域的專業人士付費諮詢。 12/02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