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gely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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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农舍与配地并同转移问题
时间Thu Dec 1 20:52:53 2022
事实经过:
过程文长,请见谅。
祖父与祖母公同共有两块相邻农地,A地与B地,面积共2000坪左右。 民国85年时以祖母名
义兴建一栋农舍(100坪,家父与另外两个叔叔一同出资),随後农於舍民国87年赠与转移给
家父与另外两个叔叔,三人公同共有。
民国98年(祖母往生前一年),另外两位姑姑与一位叔叔将祖母公同共有农地的1/2持份
办理赠与转移到他们三人名下。此赠与直至祖母往生後才让其他人知道,而且还真
的有三笔权状字号。目前该两位姑姑与叔叔正发起农地强制分割,家父与两位叔叔这边
担心日後农地落入外人手中时,持份不足,农舍会不会被拆。
问题:
1.我目前查到农发条例第十六条之四,农舍与其配地应该并同转移。所以理当於民国87年
时,赠与农舍时,其农舍配地(约1000坪)应当也同时转移到家父与另外两个叔叔名下。
为什麽两位姑姑与叔叔可以将祖母公同共有农地的1/2持份办理赠与转移到他们三人
名下呢? 地政事务所没有依农发条例规定阻挡,还发给他们权状字号? 亦或是只有在
农地分割时,才会依农发条例严格审查呢?
2. 若98年的祖母持份赠与不合农发条例规定,两位姑姑与叔叔的受赠内容是否为
(A+B地面积)/2 扣除农舍配地呢? 要怎麽跟地政事务所更正他们的土地份额呢?
3. 反之,若98年的祖母持份赠与合法,我方是否可以以民法第425条之1,「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属一人所有,而仅将土地或仅将房屋所有权让与
他人,或将土地及房屋同时或先後让与相异之人时,土地受让人或房屋受让人与让与人间
或房屋受让人与土地受让人间,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内,有租赁关系 」主张拥有
农舍配地的使用权,直至农舍使用期间结束,保障自身权利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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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umike: 产权都独立的,地政没违法的问题,你们只要考虑现在分割 12/01 21:05
2F:→ wumike: 的事,分割不外忽现况分割价差找补,或变价分割,通常都会 12/01 21:05
3F:→ wumike: 顾及房屋,不会让房屋因为分割被拆的 12/01 21:05
4F:→ taoist9999: 建议备妥资料,向精通此领域的专业人士付费谘询。 12/02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