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rrows (苗栗小五郎)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車禍和解個資外洩問題(不起訴/調解書)
時間Sun Oct 9 10:19:49 2022
小弟的回答不一定正確,僅供參考.. 感恩..
※ 引述《thool (wqrwq)》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懶人包:車禍,互告過失傷害,已談好和解金,
: 區公所調委會已聲請,等著去調委員會簽調解書然後撤告。
: 現在問題是我發現調解書、不起訴書會洩漏相當多個資,要如何防止?
: 對方FB看起來像8+9,不想被知道太多。
: 問題:
: 不起訴書:
: 查了下上面似乎會寫:
: 原告:姓名、地址
: 被告:姓名、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址
: 實在洩漏太多個資了,
: 查網路好像可以聲請隱匿個資,
: 不過講法很多種,有些還相互矛盾,
: 讓我這第一次跑法院的人看了很混亂,搞不太懂。
: 查到的如下:
: A.[問題] 如何在不起訴書或判決書上隱匿個資
: https://www.pttweb.cc/bbs/LAW/M.1595861389.A.495
: 推文songzhen說:可以跟書記官聲請看看 但這不是權利 不一定會理你
: B.關於不起訴書上的個資
: https://www.dcard.tw/f/lawyer/p/233981484
: 東吳大學1:可以寫聲請狀,請求地檢署隱匿個資,但是決定權在地檢署身上
: 東吳大學2:如果要隱匿個資 開庭的時候可以跟檢察官說
: 或是再寫陳報狀告知
: ‘通常’檢察官都會隱匿個資
: 國立聯合大學:我的不起訴書雙方個資都隱藏
: 原 PO - 國立臺灣大學:報狀我在網路上好像都沒找到類似聲請隱匿個資的範例
: C.[難過] 被恐嚇提告地檢署竟然沒幫碼個資!
: https://www.pttweb.cc/bbs/WomenTalk/M.1628000230.A.E80
: 原PO bluebagel說:
: 事後禮貌的問了檢察官跟書記官
: 說如果你想分開審或隱藏個資
: 就要先申請
: 推文:
: mi0說:正常流程就是如此,如果有疑慮要先跟檢察官聲
: 請隱匿哦,我國的作法並非特例
: st8602200說:你可以提前打電話或是寫狀紙要求啊
: Henrique說:傳票上就有叫你先申請啦
: mi0說:現在實務上地檢署的結案書類,當事人個資大
: 部分都改成 詳卷 了,就是為了避免上面尋仇
: 的悲劇發生
: 沒看到一個統一的說法。
: 1.到底可不可以申請隱匿個資?有人說可以,有人說不一定可以。
: 2.現在不起訴書還會不會有個資?有人說已經會隱匿了
: 3.到底要怎麼申請?有人說寫書狀,有人說和書記官說,有人說和檢察官說
: 所以到時候傳票是會有書記官、檢察官的電話是嗎?不然怎麼和他們說?
: 4.申請隱匿個資的書狀是指哪種書狀?查了地檢署網站的表單書狀下載區
: 沒看到相關的書狀
: 5.地檢署網站有個[聲請變更送達處所]書狀,如果聲請變更地址,
: 有辦法把不起訴書上的戶籍地址改掉嗎?還是只是改變法院文書寄到的地址?
小弟不是地檢署專業 粗淺的認知..
偵察的王者檢察官主導偵察程序,處分書怎麼記很看檢察官怎麼想
所以不同網友遇到不同檢察官 處理方式不同 可以預想得到
: 調解書:
: 關於調委會調解書要紀錄的個資,我查了下規定應該是這條: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 條
: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
: 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 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 我知道公務員要按規定辦事,我也沒要公務員硬做不合規定的事,
: 就規定可以的部分盡量爭取就好,
: 法律規定要寫的資訊一共五個,姓名、性別、職業寫上去沒差,
: 地址我有收的到的地址可以寫所以也沒差,
: 我的問題是年齡這項,可以只寫"年齡"就好不要寫"生日"嗎?
: 至少規定的字面上意思是寫"年齡"不是"生日"
: 打電話去區公所問,區公所的人說他要再查一下有沒有其他規定,
: 不過他們一直都是寫生日,不過也怕就算區公所同意可以寫年齡不寫生日,
: 到時候法院會不會覺得不合規定不批准退回就很麻煩。
我國的年齡是按足歲下去算
至少需要判斷的有是否成年?是否可以寫遺囑?可否考駕照?
其他有無年齡限制的個別法規可能還要去查一下。
所以一定要知道簽署調解書的當天的年齡是「幾年幾月又幾天」
例如111年10月9日簽調解書
91年10月8日出生,滿二十歲足歲,可以自己簽名
91年10月9日出生,就要法定代理人爸媽出來簽
所以記載到出生年月日恐怕是必要的
且格式要統一,不能有的說我51年次已經60歲,所以不記生日
: 身分證倒是確定不一定要寫,到時候現場和他們說一下不要寫身分證就好。
https://www.moj.gov.tw/2204/2528/2529/2537/2538/12446/post
法務部部定的調解書格式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
目的在「確定當事人」
下面是法務部對於為什麼一定要記身分證字號的解釋
【法務部 94 年 3 月 16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03503 號書函】
一、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成立時,調解委
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
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
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並未將「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列為調解書「應記載事項」但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之書狀記載將其列為「宜記載事項」,以供辦別當
事人之特徵。
二、 次按當事人基本資料被不法份子不當利用與為特定目的之必要
合理使用係兩回事,前者乃個人資料之保護管理問題,如調解
當事人有不當利用,自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刑事、民事或其
他相關法律規定救濟途徑解決。本件 貴府(台中市政府)建
請本部修正調解書相關格式或於送達雙方當事人之調解書上刪
除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乙節,目前尚難有實際案例可供檢討
評估,為日後調解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調解條件,聲請強制執行
查封執行標的時之所需,實務上似宜維持目前記載方式。
(引用結束)
不管是調解書、不起訴處分書,等等的公文書
都會有一個特徵:希望把所有資料記在同一份文件上
包括當事人的個資
這樣才不會為了確定當事人而找來找去,
「確定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上是很重要的概念
當事人如果弄錯,會導致程序無效(或是裁判無效)
程序整個要重跑
我們應該偶爾會聽到冒名應訊判錯人,或警察抓錯人關錯人的故事
而且公文書保存年限不是永久的
如果記載不完全,十幾年之後,公文書屆期銷毀
要如何證明案件當事人是誰?
(過失傷害罪 刑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權時效:十年)
就thool大大的個案,當場付清且簽撤告
承辦的調解基層願意拿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個案中應不會有後續的問題
但通案來講,承辦的調解委員會可能在「將來」會有問題
因為小弟曾遇過都二、三十年了還來公所調取資料
如果當時的承辦人在調解書漏key資料的話,就難找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補充一下上次的問題:
1.如果已經把撤告當條件寫上和解書簽了,但是萬一..萬一對方後來耍賤,不送撤回告訴
狀,還是有撤告的效果嗎?
這邊KK大回答的比我更好,我附錄一下
推 KKyosuke: 撤回告訴狀直接寫好請對方蓋章或簽名以後交給你去送不就
→ KKyosuke: 好了
→ KKyosuke: 不需要擔心對方後面會不會故意不送啊,把簽好這個當和解
→ KKyosuke: 條件不就好了 10/01 11:19
2.如果和解書把撤告當條件寫上去就有效,幹嘛還要再送撤回告訴狀?
機關不同,檢察機關沒有收到撤告的書狀,尚未對檢察機關發生效力
調解委員會和檢察機關沒有連線,除非是檢察署移送的案件
調解委員會也不會把調解結果報告檢察署
所以需要當事人主動送
3.調解委員會簽好和解書撤回刑事告訴,地檢署那邊還要開庭嗎?
還是要去。
但可以找個自己方便的時間
先把撤回告訴狀或核定的調解書送去地檢署承辦股
再打電話問承辦股是否還需要開庭?很大的機會就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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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hool: 回答得很詳細,非常感謝。 10/10 16:44
2F:→ thool: 法務部那回復還真是很官腔 10/10 16:49
3F:→ thool: 個資外洩根本很難舉證,說啥出事再自己去告 10/10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