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rrows (苗栗小五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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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车祸和解个资外泄问题(不起诉/调解书)
时间Sun Oct 9 10:19:49 2022
小弟的回答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 感恩..
※ 引述《thool (wqrwq)》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懒人包:车祸,互告过失伤害,已谈好和解金,
: 区公所调委会已声请,等着去调委员会签调解书然後撤告。
: 现在问题是我发现调解书、不起诉书会泄漏相当多个资,要如何防止?
: 对方FB看起来像8+9,不想被知道太多。
: 问题:
: 不起诉书:
: 查了下上面似乎会写:
: 原告:姓名、地址
: 被告:姓名、生日、身分证号、户籍地址
: 实在泄漏太多个资了,
: 查网路好像可以声请隐匿个资,
: 不过讲法很多种,有些还相互矛盾,
: 让我这第一次跑法院的人看了很混乱,搞不太懂。
: 查到的如下:
: A.[问题] 如何在不起诉书或判决书上隐匿个资
: https://www.pttweb.cc/bbs/LAW/M.1595861389.A.495
: 推文songzhen说:可以跟书记官声请看看 但这不是权利 不一定会理你
: B.关於不起诉书上的个资
: https://www.dcard.tw/f/lawyer/p/233981484
: 东吴大学1:可以写声请状,请求地检署隐匿个资,但是决定权在地检署身上
: 东吴大学2:如果要隐匿个资 开庭的时候可以跟检察官说
: 或是再写陈报状告知
: ‘通常’检察官都会隐匿个资
: 国立联合大学:我的不起诉书双方个资都隐藏
: 原 PO - 国立台湾大学:报状我在网路上好像都没找到类似声请隐匿个资的范例
: C.[难过] 被恐吓提告地检署竟然没帮码个资!
: https://www.pttweb.cc/bbs/WomenTalk/M.1628000230.A.E80
: 原PO bluebagel说:
: 事後礼貌的问了检察官跟书记官
: 说如果你想分开审或隐藏个资
: 就要先申请
: 推文:
: mi0说:正常流程就是如此,如果有疑虑要先跟检察官声
: 请隐匿哦,我国的作法并非特例
: st8602200说:你可以提前打电话或是写状纸要求啊
: Henrique说:传票上就有叫你先申请啦
: mi0说:现在实务上地检署的结案书类,当事人个资大
: 部分都改成 详卷 了,就是为了避免上面寻仇
: 的悲剧发生
: 没看到一个统一的说法。
: 1.到底可不可以申请隐匿个资?有人说可以,有人说不一定可以。
: 2.现在不起诉书还会不会有个资?有人说已经会隐匿了
: 3.到底要怎麽申请?有人说写书状,有人说和书记官说,有人说和检察官说
: 所以到时候传票是会有书记官、检察官的电话是吗?不然怎麽和他们说?
: 4.申请隐匿个资的书状是指哪种书状?查了地检署网站的表单书状下载区
: 没看到相关的书状
: 5.地检署网站有个[声请变更送达处所]书状,如果声请变更地址,
: 有办法把不起诉书上的户籍地址改掉吗?还是只是改变法院文书寄到的地址?
小弟不是地检署专业 粗浅的认知..
侦察的王者检察官主导侦察程序,处分书怎麽记很看检察官怎麽想
所以不同网友遇到不同检察官 处理方式不同 可以预想得到
: 调解书:
: 关於调委会调解书要纪录的个资,我查了下规定应该是这条:
: 乡镇市调解条例第 25 条
: 调解成立时,调解委员会应作成调解书,记载下列事项,
: 并由当事人及出席调解委员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 一、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居所。
: 如有参加调解之利害关系人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居所。
: 我知道公务员要按规定办事,我也没要公务员硬做不合规定的事,
: 就规定可以的部分尽量争取就好,
: 法律规定要写的资讯一共五个,姓名、性别、职业写上去没差,
: 地址我有收的到的地址可以写所以也没差,
: 我的问题是年龄这项,可以只写"年龄"就好不要写"生日"吗?
: 至少规定的字面上意思是写"年龄"不是"生日"
: 打电话去区公所问,区公所的人说他要再查一下有没有其他规定,
: 不过他们一直都是写生日,不过也怕就算区公所同意可以写年龄不写生日,
: 到时候法院会不会觉得不合规定不批准退回就很麻烦。
我国的年龄是按足岁下去算
至少需要判断的有是否成年?是否可以写遗嘱?可否考驾照?
其他有无年龄限制的个别法规可能还要去查一下。
所以一定要知道签署调解书的当天的年龄是「几年几月又几天」
例如111年10月9日签调解书
91年10月8日出生,满二十岁足岁,可以自己签名
91年10月9日出生,就要法定代理人爸妈出来签
所以记载到出生年月日恐怕是必要的
且格式要统一,不能有的说我51年次已经60岁,所以不记生日
: 身分证倒是确定不一定要写,到时候现场和他们说一下不要写身分证就好。
https://www.moj.gov.tw/2204/2528/2529/2537/2538/12446/post
法务部部定的调解书格式有「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栏位
目的在「确定当事人」
下面是法务部对於为什麽一定要记身分证字号的解释
【法务部 94 年 3 月 16 日法律决字第 0940003503 号书函】
一、 按乡镇市调解条例第 22 条第 1 项规定:「调解成立时,调解委
员会应作成调解书,记载左列事项,并由当事人及出席调解委
员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别、
年龄、职业、住、居所。如有参加调解之利害关系人时,其姓
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居所。…。」并未将「国民身分
证统一编号」列为调解书「应记载事项」但民事诉讼法第 116
条第 2 项规定之书状记载将其列为「宜记载事项」,以供办别当
事人之特徵。
二、 次按当事人基本资料被不法份子不当利用与为特定目的之必要
合理使用系两回事,前者乃个人资料之保护管理问题,如调解
当事人有不当利用,自应依具体个案情形,循刑事、民事或其
他相关法律规定救济途径解决。本件 贵府(台中市政府)建
请本部修正调解书相关格式或於送达双方当事人之调解书上删
除身分证统一编号之记载乙节,目前尚难有实际案例可供检讨
评估,为日後调解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条件,声请强制执行
查封执行标的时之所需,实务上似宜维持目前记载方式。
(引用结束)
不管是调解书、不起诉处分书,等等的公文书
都会有一个特徵:希望把所有资料记在同一份文件上
包括当事人的个资
这样才不会为了确定当事人而找来找去,
「确定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上是很重要的概念
当事人如果弄错,会导致程序无效(或是裁判无效)
程序整个要重跑
我们应该偶尔会听到冒名应讯判错人,或警察抓错人关错人的故事
而且公文书保存年限不是永久的
如果记载不完全,十几年之後,公文书届期销毁
要如何证明案件当事人是谁?
(过失伤害罪 刑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诉权时效:十年)
就thool大大的个案,当场付清且签撤告
承办的调解基层愿意拿掉「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个案中应不会有後续的问题
但通案来讲,承办的调解委员会可能在「将来」会有问题
因为小弟曾遇过都二、三十年了还来公所调取资料
如果当时的承办人在调解书漏key资料的话,就难找了..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补充一下上次的问题:
1.如果已经把撤告当条件写上和解书签了,但是万一..万一对方後来耍贱,不送撤回告诉
状,还是有撤告的效果吗?
这边KK大回答的比我更好,我附录一下
推 KKyosuke: 撤回告诉状直接写好请对方盖章或签名以後交给你去送不就
→ KKyosuke: 好了
→ KKyosuke: 不需要担心对方後面会不会故意不送啊,把签好这个当和解
→ KKyosuke: 条件不就好了 10/01 11:19
2.如果和解书把撤告当条件写上去就有效,干嘛还要再送撤回告诉状?
机关不同,检察机关没有收到撤告的书状,尚未对检察机关发生效力
调解委员会和检察机关没有连线,除非是检察署移送的案件
调解委员会也不会把调解结果报告检察署
所以需要当事人主动送
3.调解委员会签好和解书撤回刑事告诉,地检署那边还要开庭吗?
还是要去。
但可以找个自己方便的时间
先把撤回告诉状或核定的调解书送去地检署承办股
再打电话问承办股是否还需要开庭?很大的机会就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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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hool: 回答得很详细,非常感谢。 10/10 16:44
2F:→ thool: 法务部那回复还真是很官腔 10/10 16:49
3F:→ thool: 个资外泄根本很难举证,说啥出事再自己去告 10/10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