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yumuw (小魚)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贈送書籍先代付運費,對方不取貨
時間Sun Sep 25 11:57:40 2022
*更新:
後來我決定到警察局,原本想以第355條提告 (因為覺得他回復無法取貨的理由實在很
牽強,運費擺爛不理,最後還把我封鎖),後來警察先幫我用電話聯繫對方,告知他30分
鐘內匯款,否則我這邊準備要提告,最後順利拿到錢了
事實經過:
於二手書交流社團贈送書籍,並表明運費需由索取者自付。
對方提供收件資料後,我以超商店到店方式寄出,並先代付運費60元。
問題:
書籍已寄送到店,有提醒對方取貨,對方卻藉故推託不取貨,也不匯運費給我,造成我需
自行吸收運費損失。
網路初步查到,民事案件報警似乎不受理,需要自己寫民事訴狀向對方所在地法院提出…
請問是否還有建議可以採取什麼方式,請對方賠償運費,畢竟金額很小,提告耗費的時間
及成本似乎不太值得,或至少給他一點警惕…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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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174.15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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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yumuw (114.45.174.158 臺灣), 09/25/2022 11:59:43
※ 編輯: ayumuw (114.45.174.158 臺灣), 09/25/2022 12:00:45
1F:→ Yyyyyy: 沒有 不然網拍為什麼都要先收錢才出貨09/25 12:12
2F:→ iscu: 不要理他是最合算的,多煩惱一分鐘都是浪費時間09/25 13:00
3F:→ iscu: 贈送讓對方先付運費應該是合理的吧,怎麼是先代墊呢09/25 13:00
4F:推 Blue6: 發支付命令 要他給付60運費和500支付命令聲請費09/25 13:18
5F:→ F9706026: 下次先收錢09/25 14:30
6F:推 tibo96033: 同樓上,寄支付命令就可以了09/25 15:52
7F:推 tibo96033: 但有一個問題,如果對方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失效09/25 15:55
8F:→ tibo96033: 然後你可能就要訴訟或調解,但為了60元搞這個可能就有 09/25 15:55
9F:→ tibo96033: 點不太可行09/25 15:56
10F:→ KKyosuke: 為了60塊搞支付命令你郵資跟謄本申請費也不划算啊09/25 20:18
11F:推 Blue6: 原PO說是要給他警惕 那就不用考慮划不划算 09/26 01:13
12F:推 KKyosuke: 問題是這沒警惕效果啊,人家置之不理,最後你要再為了這09/26 09:48
13F:→ KKyosuke: 幾十塊強制執行嗎 09/26 09:48
14F:→ KKyosuke: 花在上面的時間成本都不知道值幾個運費了09/26 09:49
15F:→ ayumuw: 謝謝大家的回復,這次經驗真的也是學到一課,以後真的先確09/26 23:03
16F:→ ayumuw: 認對方匯款再寄出的 09/26 23:03
17F:→ ayumuw: 冷靜幾天也覺得實在不必為了幾十塊糾結,想說剛好趁這次遇09/26 23:10
18F:→ ayumuw: 到的經驗,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其中有查到刑法第355條詐09/26 23:10
19F:→ ayumuw: 術損害財產罪,不知道我遇到的情形是否也能適用09/26 23:10
21F:→ ayumuw: 網路上查到的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09/26 23:14
22F:→ ayumuw: 似乎也是運費損失的案例,但該案是買賣交易09/26 23:14
23F:→ antonyang: 這個判決裡面對方訂購不只一次,所以可以被認定為蓄意09/29 00:51
24F:→ antonyang: ,但你的部分你要怎麼證明他有施行詐術?09/29 00:51
25F:→ ayumuw: 對方曾在同個社團發文贈書,內文也提到請索取者自付郵資,09/30 13:12
26F:→ ayumuw: 表示他應該知道如果對方不付,自己會有損失,這樣算嗎…09/30 13:12
27F:推 Zumi: 記得下次找不用墊運費寄出的平台10/01 13:33
28F:→ antonyang: 我覺得你說的理由很薄弱,今天上法庭,他只要能講出一10/01 18:08
29F:→ antonyang: 個他不能去取貨的理由,就沒有蓄意的問題了10/01 18:08
30F:→ ayumuw: 他給我的理由是說他在教召不方便取貨..教召規定是晚上7-810/01 18:36
31F:→ ayumuw: 、9-10點使用手機,但他回我訊息的時間點,不在這個時間範10/01 18:36
32F:→ ayumuw: 圍內(而且事前他完全未提到要教召,且應該不會臨時通知)10/01 18:36
33F:→ ayumuw: ,而且他是9/24跟我說他在教召,假設給他二週時間,往前10/01 18:36
34F:→ ayumuw: 推9/19-21他都有和我聯繫,假設由9/24起算,差不多10/9結10/01 18:36
35F:→ ayumuw: 束,但我9/29再以訊息聯繫他匯款,他說下班後匯款,但遲10/01 18:36
36F:→ ayumuw: 遲未收到…10/01 18:36
37F:→ ayumuw: 然後他把我封鎖了10/01 18:36
※ 編輯: ayumuw (36.229.119.238 臺灣), 10/01/2022 23:46:28
※ 編輯: ayumuw (36.229.119.238 臺灣), 10/01/2022 23:47:13
※ 編輯: ayumuw (36.229.119.238 臺灣), 10/01/2022 23:47:49
※ 編輯: ayumuw (36.229.119.238 臺灣), 10/01/2022 23:48:31
※ 編輯: ayumuw (36.229.119.238 臺灣), 10/01/2022 23:49:48
38F:→ ayumuw: *更新: 10/01 23:50
39F:→ ayumuw: 後來我決定到警察局,原本想以第355條提告 (因為覺得他 10/01 23:50
40F:→ ayumuw: 回復無法取貨的理由實在很牽強,運費擺爛不理,最後還把 10/01 23:50
41F:→ ayumuw: 我封鎖),後來警察先幫我用電話聯繫對方,告知他30分鐘 10/01 23:50
42F:→ ayumuw: 內匯款,否則我這邊準備要提告,最後順利拿到錢了 10/01 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