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rrows (苗栗小五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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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關於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的問題
時間Sat Jul 23 08:38:06 2022
關於刑事告訴權的問題,調解書上應如何記載?
提出告訴前,用語是「不追究刑事責任」
提出告訴後,用語是「撤回刑事告訴」
針對提出告訴前成立的調解(或和解)
因為刑事告訴權不得預先拋棄,所以有法院認為,不能記「拋棄刑事
告訴權」,記了也無效。
提出告訴前成立的調解,如未記載「不追究刑事責任」,仍有不得再
行告訴的法律效果。但實務上很少不這樣記。
(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22號:
調解書內雖僅表明「兩造其餘民事請求拋棄」;惟該調解書嗣於105年
2月1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核定,觀諸其核定之附註⒈明
確記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
訴」,從而告訴人對於本件刑事訴追部分,當再無行使告訴之權甚明。)
如果還是不放心
可參考「扭曲的正義(作者:吳忻穎,曾任檢察官)」書中提到的實務
作法
由刑事告訴權人簽署刑事告訴狀及撤回告訴狀共2張狀紙,交由可能
的刑事被告遞送至地檢署,達成先提告再撤告的形式,以消滅刑事告
訴權。
小弟整理關於提出告訴前後的調解情形,在個人網誌中,請有興趣的
人參考。
https://the-city-mediation-tw-yu.blogspot.com/2022/07/blog-post_14.html
※ 引述《hebe720330 (田喜碧)》之銘言:
: 剛好朋友最近車禍
: 有幾個疑問請教
: 1.在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刑事案件成立後的效力?
: (在區公所等等的場所的調解委員會)
: 假設發生一件車禍
: A負7成肇因
: B負3成肇因
: 若今天兩邊的都有傷勢的情況下
: 兩人在地方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達成協議
: 並簽下調解書
: 但B若在告訴期最後一天提告
: 請問這部分A可以主張調解成立而平安無事嗎?
: 這部分的問題我想問的核心是
: 「地方調解委員會在刑事上的效力?」
: 我們都知道如果在調解之前提告
: 當然要求對方簽下刑事撤回告訴狀即可
: 但若在雙方都尚未提起刑事告訴的情況下呢?
: 2.刑事告訴狀是否可以在對方尚未提告
: 在和解時要求對方先簽下此狀?
: 若對方真的反悔提告,再將案號和日期壓上去?
: 會有以上的困擾大概就是
: 若在已經提告的情況下去調解
: 當然直接要求簽撤回狀即可
: 可是如果在尚未提告的時候調解
: 到底有什麼手段可以非常確定讓對方的刑事告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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