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rrows (苗栗小五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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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关於在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的问题
时间Sat Jul 23 08:38:06 2022
关於刑事告诉权的问题,调解书上应如何记载?
提出告诉前,用语是「不追究刑事责任」
提出告诉後,用语是「撤回刑事告诉」
针对提出告诉前成立的调解(或和解)
因为刑事告诉权不得预先抛弃,所以有法院认为,不能记「抛弃刑事
告诉权」,记了也无效。
提出告诉前成立的调解,如未记载「不追究刑事责任」,仍有不得再
行告诉的法律效果。但实务上很少不这样记。
(可参考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22号:
调解书内虽仅表明「两造其余民事请求抛弃」;惟该调解书嗣於105年
2月18日经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板桥简易庭核定,观诸其核定之附注⒈明
确记载「调解经法院核定後,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告诉或自
诉」,从而告诉人对於本件刑事诉追部分,当再无行使告诉之权甚明。)
如果还是不放心
可参考「扭曲的正义(作者:吴忻颖,曾任检察官)」书中提到的实务
作法
由刑事告诉权人签署刑事告诉状及撤回告诉状共2张状纸,交由可能
的刑事被告递送至地检署,达成先提告再撤告的形式,以消灭刑事告
诉权。
小弟整理关於提出告诉前後的调解情形,在个人网志中,请有兴趣的
人参考。
https://the-city-mediation-tw-yu.blogspot.com/2022/07/blog-post_14.html
※ 引述《hebe720330 (田喜碧)》之铭言:
: 刚好朋友最近车祸
: 有几个疑问请教
: 1.在地方调解委员会调解刑事案件成立後的效力?
: (在区公所等等的场所的调解委员会)
: 假设发生一件车祸
: A负7成肇因
: B负3成肇因
: 若今天两边的都有伤势的情况下
: 两人在地方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
: 并签下调解书
: 但B若在告诉期最後一天提告
: 请问这部分A可以主张调解成立而平安无事吗?
: 这部分的问题我想问的核心是
: 「地方调解委员会在刑事上的效力?」
: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调解之前提告
: 当然要求对方签下刑事撤回告诉状即可
: 但若在双方都尚未提起刑事告诉的情况下呢?
: 2.刑事告诉状是否可以在对方尚未提告
: 在和解时要求对方先签下此状?
: 若对方真的反悔提告,再将案号和日期压上去?
: 会有以上的困扰大概就是
: 若在已经提告的情况下去调解
: 当然直接要求签撤回状即可
: 可是如果在尚未提告的时候调解
: 到底有什麽手段可以非常确定让对方的刑事告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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