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1774 (無糖去冰)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同一事實能以不同法條起訴嗎?
時間Mon Jun 27 09:53:33 2022
事實經過:
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
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
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
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
767條(物上返還請求權)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問題:
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物上返還請求權)再來告一次,是
否可行?
按民事訴訟法 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這邊引用的法條不同,訴訟標的(請求權)也不同
那麼,即使同一事實,沒有引用的法條(請求權、訴訟標的)
自然也就不會經過裁判
也不受確定判決的既判力羈束
不知道這樣理解對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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