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write (jikk)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撿到的錢何時可以使用
時間Mon May 2 14:24:21 2022
事實經過:
1.我在去年2月撿到了一張全家禮券
後續送到派出所
警員協助到超商詢問餘額 得知是三百餘元
並開了張「代保管財產價值新台幣五百元以下拾得物收據」
並請我禮券自己保管至今
2.我在去年4月撿到了一張悠遊卡
後續送到派出所
警員協助到超商詢問餘額 得知有幾十塊餘額
並開了張「拾得物收據」
並請我自己保管悠遊卡至今
問題:
關於1.收據載有
a.「拾得人在拾得日起逾一個月未有人認領,
則依照民法807-1第二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以及
b,「因拾得人未能依民法807-1第二項規定
自行通知遺失人或公眾場合管理負責單位招領,故委由警察機關代管」
所以,根據a.,我在去年3月初之後就可以拿來使用?
若使用後被原失主發現,則原失主是否可提起侵佔訴訟?
又b.是不是警員拿錯單?(他跟我說禮券自己保管)
關於2.收據載有「拾得人在最後招領日起逾六個月未有人認領,
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怎麼跟1的規定不同?警員是否也拿錯單
且我在去年5月初之後就可以拿來使用?
若使用後被原失主發現,則原失主是否可提起侵佔訴訟?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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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一般情形是民法第807條 價值500元以下是民法第807-1條 05/02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