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write (ji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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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捡到的钱何时可以使用
时间Mon May 2 14:24:21 2022
事实经过:
1.我在去年2月捡到了一张全家礼券
後续送到派出所
警员协助到超商询问余额 得知是三百余元
并开了张「代保管财产价值新台币五百元以下拾得物收据」
并请我礼券自己保管至今
2.我在去年4月捡到了一张悠游卡
後续送到派出所
警员协助到超商询问余额 得知有几十块余额
并开了张「拾得物收据」
并请我自己保管悠游卡至今
问题:
关於1.收据载有
a.「拾得人在拾得日起逾一个月未有人认领,
则依照民法807-1第二项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
以及
b,「因拾得人未能依民法807-1第二项规定
自行通知遗失人或公众场合管理负责单位招领,故委由警察机关代管」
所以,根据a.,我在去年3月初之後就可以拿来使用?
若使用後被原失主发现,则原失主是否可提起侵占诉讼?
又b.是不是警员拿错单?(他跟我说礼券自己保管)
关於2.收据载有「拾得人在最後招领日起逾六个月未有人认领,
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
怎麽跟1的规定不同?警员是否也拿错单
且我在去年5月初之後就可以拿来使用?
若使用後被原失主发现,则原失主是否可提起侵占诉讼?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
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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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一般情形是民法第807条 价值500元以下是民法第807-1条 05/02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