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vid18 (若疫情從沒來過)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外傭放朋友進門,算侵入住宅嗎?
時間Sat Apr 23 02:04:59 2022
以下問題是幫朋友代PO的
正文開始:
我有一個外傭炮友,她老闆很無良,完全不給休假!
我當然知道要打炮還是約出去外面開房間比較好
但問題是她根本沒有假期跟我約會
就算偷偷跑出來 頂多也只能短暫在附近吃個飯
親親抱抱一下 馬上要趕回家
最近她邀我直接去她雇主的家裡打炮
家中只有一個不太能動的老人家 必須時常幫他把屎把尿
我們計畫在老人家睡著之後 我再進門 幹完就離開
憑這老人家的知覺 應該不會發現
但假如真的被發現了
請問這樣有違反刑法306條侵入住宅罪嗎?
畢竟是住在裡面的人開門放我進來的 但她又不是所有權人...
我法律不是很懂
想說先問一下風險 再決定要不要進行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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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esteam0: 明知有罪 只是在問有多重嗎? 04/23 06:16
2F:→ alkuma: 東窗事發後,火包友因此被開除,您能在她找到下一份工作 04/23 07:21
3F:→ alkuma: 之前,提供經濟上或道義上的援助嗎?@@a 04/23 07:21
4F:→ iscu: 現在外籍勞工缺的很,是不太需要擔心找不到下一個雇主 04/23 10:51
5F:→ covid18: 回一樓,是在問究竟是否違法? 我們不懂法律才來問的 04/23 14:11
6F:→ covid18: 回二樓,是她主動要求的,為何反要對方承擔全部責任? 04/23 14:15
7F:→ covid18: 其實我朋友拒絕過很多次了,是熬不過她一直要才找我討論 04/23 14:15
8F:推 leptoneta: 要有辦法證明對方有允許 小心被反咬 04/23 15:15
9F:→ leptoneta: 侵入住居加重強制性交罪刑很重 04/23 15:16
10F:→ iscu: 入侵住宅並沒有你三分我七分這種算法 04/23 17:58
11F:→ alkuma: 考量被反咬的風險,答案應該就顯而易見了,祝順利! ^^ 04/23 19:13
12F:→ covid18: line上面寫明 等阿罵睡了你來家裡幹我 這樣還會被反咬嗎 04/24 00:51
13F:→ covid18: 回八樓,line上面有明白邀約,這樣就不算侵入住宅了嗎? 04/24 00:53
14F:→ iscu: 你都知道外傭是無權邀請了,為什麼還要一直鬼扯 04/24 01:55
15F:→ iscu: 都知道要避開屋主了,也可推知你確定屋主不歡迎你~ 04/24 01:57
16F:推 mechman: 外傭是居住者,居住者要請你過去,就不算是法律規定的無 04/25 15:50
17F:→ mechman: 故侵入他人住宅。 04/25 15:50
18F:→ shelley0628: 外傭是受僱者 04/25 20:04
19F:→ shelley0628: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省略),"無故" 04/25 20:35
20F:→ shelley0628: 是指有無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朋友的案例要房屋所有權 04/25 20:35
21F:→ shelley0628: 人同意原po朋友進他家才ok哦~ 04/25 20:35
22F:推 mechman: 樓上,並不是好嗎,若是這樣,倘房客邀朋友來租屋處,難 04/25 21:25
23F:→ mechman: 道房東可以告他們侵入住宅嗎? 04/25 21:25
24F:→ mechman: 所有權人可以要求原po離去,但是並不能告侵入住宅,因為 04/25 21:31
25F:→ mechman: 原po是受外傭邀請的,所以並不是"無故"好嗎? 04/25 21:31
26F:→ covid18: 謝謝各樓層的回答,希望m大的見解是目前實務採納的~ 04/26 01:23
27F:→ q347: 看看屋主看法阿 要是我是屋主 一定告你 因為我跟外傭說不行 04/26 09:56
28F:→ q347: 明知後故意 我就告你 04/26 09:57
29F:→ sindyevil: 外傭居住在雇主家又不是租賃關係,怎可能期待高度使用權 04/26 12:06
30F:→ sindyevil: ?且基於居家甚至照護安全,一般人也不會同意雇員友人拜 04/26 12:07
31F:→ sindyevil: 訪,至友人公司拜訪一般也是在門外見面或者公司同意的地 04/26 12:08
32F:→ sindyevil: 點會面,且進入後被要求紀錄時間人別拜訪事由也是合理. 04/26 12:10
33F:→ iscu: 就mechman的說法, 我只要有好友在總統府工作,就可以透過好友 04/26 12:33
34F:→ iscu: 邀請,隨意進出總統府...要等到內部人員發現驅趕才行 04/26 12:34
35F:→ iscu: 也不用受到開放區域限制可以在裡面亂晃~ 04/26 12:39
36F:推 mechman: 樓上說不行的拿判例來看看,總統府跟住宅也能類比嗎? 理 04/26 13:13
37F:→ mechman: 性討論 04/26 13:13
38F:推 mechman: 外傭住在雇主家,雇主家就是外傭的居住所,就算沒有租賃 04/26 13:21
39F:→ mechman: 關係,也有借用關係。 04/26 13:21
40F:→ sindyevil: 借用關係不比租賃關係喔 04/26 14:29
41F:→ sindyevil: 即便不是外傭,雇傭者也不會是場所主人,哪來的權利同意 04/26 14:48
42F:→ sindyevil: 任意第三人進入非自己所有場域? 04/26 14:49
43F:推 mechman: 外傭是同意邀請原po到自己的住居處,就不算是無故,樓上 04/26 19:59
44F:→ mechman: 找不到判決自己瞎猜嗎? 04/26 19:59
45F:→ mechman: 外傭有居住權,是居住權人,懂嗎? 04/26 20:01
46F:推 mechman: 所有權人也許有權要求原po離開,但那並不代表原po是無故 04/26 20:05
47F:→ mechman: 侵入 04/26 20:05
48F:→ sindyevil: 外傭有權替雇主/所有權人決定任意第三人進入場域嗎? 04/26 20:45
49F:→ sindyevil: 個人居住進入可以,但同意他人進入是兩件事. 04/26 20:46
50F:→ iscu: 照這麼說寄生上流是合法的~ 04/26 21:09
51F:→ iscu: 被辭退的那個傭人把老公藏在地下室,也是未經雇主允許 04/26 21:16
52F:→ iscu: 但是與原po相同都是偷偷潛入未被發現,雇主也沒有驅趕 04/26 21:16
53F:推 mechman: 你們想想,如果小孩邀同學來家裡玩,難道我可以直接告該 04/27 07:43
54F:→ mechman: 同學侵入住宅嗎? 04/27 07:43
55F:→ mechman: 現在是在討論刑法,拜託先去看法條好嗎? 04/27 07:46
56F:→ mechman: 刑法306只罰無故侵入,跟外傭有沒有所有權沒關係。 04/27 07:48
57F:→ mechman: 寄生上流的例子,如果有久住的意思,那犯的是竊占罪,就 04/27 07:50
58F:→ mechman: 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04/27 07:50
59F:→ sindyevil: 父母或屋主是可以不承認要求退去,如果停滯不離還是侵 04/27 08:06
60F:→ sindyevil: 入他人建物。所有權人的同居人跟僱員的關係也不一樣哦 04/27 08:06
61F:→ sindyevil: ! 04/27 08:06
62F:推 mechman: 不要越扯越開,本文原po不是無故侵入,也沒有經屋主要求 04/27 09:55
63F:→ mechman: 而不離去,就沒有刑法306的適用。如果覺得外傭違反工作規 04/27 09:55
64F:→ mechman: 則,那開除就是了,不用動不動扯違法。 04/27 09:55
65F:→ mechman: 難不成水管破了外傭叫個水電工或是讓人進門查水電表,水 04/27 09:55
66F:→ mechman: 電工或是查表員還要擔心會不會被告? 04/27 09:55
67F:推 leptoneta: 所謂"無故"就是給法官的裁量空間啦 04/27 10:04
68F:→ leptoneta: 又不是在考試 這麼好判斷 04/27 10:05
69F:→ iscu: 這舉例讓人懷疑是否有了解原po的狀況~~ 04/27 11:16
70F:→ iscu: 原po是知道主人不歡迎而想偷偷潛入而非一般邀請 04/27 11:18
71F:→ iscu: 是否知曉刑事判定依據 04/27 11:19
72F:推 mechman: 沒有什麼偷偷潛入,是有居住權的外傭邀請進入,就形式上 04/27 12:12
73F:→ mechman: 就是居住人邀請朋友來訪,外傭有沒有得到主人的同意是外 04/27 12:12
74F:→ mechman: 傭跟主人之間的事,不能說主人不同意就可以直接告侵入。 04/27 12:12
75F:→ mechman: 不過樓樓上說得沒錯,法官要依當時實際情況判斷,不能一 04/27 12:12
76F:→ mechman: 概而論。 04/27 12:12
77F:→ iscu: 我覺得是 原po如果沒有這疑慮,那多半沒事 04/27 13:49
78F:→ iscu: 可是他既然覺得可能有違法還去做,那法官可能會依此判刑 04/27 13:50
79F:→ iscu: 不過實際會如何,再麻煩原po或者原po朋友被告後再告知~ 04/27 13:50
80F:→ sindyevil: 基於訴訟經濟還是講一下 04/27 20:15
81F:→ sindyevil: 一審級律師費五萬八萬起跳,可能還有照出庭數而加收的費 04/27 20:16
82F:→ sindyevil: 用,警訊另外算,偵查算一審級,都要列入成本喔 04/27 20:17
83F:→ sindyevil: 另外,如果刑事不成立還另外有民事問題,雇主願意可以分 04/27 20:18
84F:→ sindyevil: 開提告分開處理. 04/27 20:18
85F:→ rebuildModel: 你媽不同意你這樣做,尤其是為了打炮而已,笑死 05/01 03:08
86F:→ hiweeiii: 笑死 誰會同意自己家給人當摩鐵 08/21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