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rethAkbe (unknow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附條件的贈與契約要怎麼繼承
時間Fri Jan 7 08:54:42 2022
事實經過:
甲男育有兩子乙、丙。民國 70 年乙結婚時,
甲將大安區 A 屋以 80 萬元出售予乙,
並移轉登記在乙名下。
當時丙心有不平,乙之妻丁為平息紛爭,
私下寫信給丙,提及日後若 A 屋出售,
願意將 A 屋售出之差額給父親(甲),惟乙並不知此事。民國 100 年甲死亡。
至民國 110 年,
乙原計畫以 4000 萬元將 A 屋出售,
此時丙方出示與丁之信件,
主張 A 屋出售之差額 3920 萬元應歸屬甲,
而列入遺產分配。
請教問題:
1. 丙丁的信件法律性質為何?
這邊小妹 google 了一下,
不知道這樣的信件算不算附條件的贈與,
但是條
件還沒達成相對人就死亡了,
契約會跟著繼承嗎?
2. 丁是否可以撤回?
如果屬於贈與契約,在條件尚未成就時,
贈與人是否可以撤回,但是受贈人甲已死亡,
撤回要向繼承人為之嗎?
3. 乙是否須負責?
如果這個贈與契約真的存在而且無法撤回,那是否僅約束丁而與乙無關?
4. 乙、丙、丁均死亡後,其繼承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若乙暫不出售房屋,直到乙、丙、丁均死亡後其繼承人是否仍受該契約之約束?
5. 若 A 屋因都更拆除
乙自建商分得一戶新屋(B 屋),
是否就無法達成贈與條件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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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ami2009: 房子已經成為乙的(而且是用買賣的方式,丁妻在法律上 01/07 13:19
2F:→ yami2009: 並無權可以處理乙的財產,更何況那封信並不是乙寫的@@ 01/07 13:19
3F:→ yami2009: 民國70年甲(父親)將房子賣給乙(兒子),那房子就是乙的, 01/07 13:22
4F:→ yami2009: 到了110年,那也是乙的所有物,與丁/丙 均無關。 01/07 13:24
5F:→ yami2009: 更何況那只是丁私人寫給丙的書信,分配物也不是丁的, 01/07 13:26
6F:→ yami2009: 書信能夠當作契約? 01/07 13:27
7F:→ yami2009: 丁不是贈與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甲是贈與人(民國70) 01/07 13:28
8F:→ yami2009: 第三人拿別人的財產說以後賣了要給***,對誰有意義@@? 01/07 13:33
9F:推 leptoneta: 第三人沒義務知道你拿誰的東西來賣 01/07 16:07
10F:→ leptoneta: 甲拿乙的東西賣給丙 丙若不知這不是甲的東西 01/07 16:08
11F:推 leptoneta: 則屬於善意受讓 請乙自己去找甲討賠償 01/07 16:10
※ 編輯: ErrethAkbe (223.137.92.114 臺灣), 01/07/2022 17:00:25
12F:推 taoist9999: 依「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丁的承諾關乙屁事。 01/08 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