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rfish (kerker)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拋棄繼承 過世後孫子出生
時間Mon Aug 9 12:24:25 2021
各位好 想請問個問題
我父親在109年8月底過世
我在三個月內便辦理好拋棄繼承了
但我在11月底懷孕(父親過世三個月內)
想請教這種情況
我的小孩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感謝回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G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35.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ifeLaw/M.1628483067.A.F57.html
1F:→ CCWck: 不用 根本沒繼承權 08/09 12:33
2F:→ taipoo: 你是你父親的直接繼承親人,你孩子不是,所以不需要 08/09 12:36
3F:→ Yyyyyy: 拋棄當下要通知其他繼承人 還在肚子裡是要怎麼通知? XD 08/09 12:36
4F:→ yuusnow: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有繼承權,但那必須是你父親 08/09 12:48
5F:→ yuusnow: 過世時他已經存在(受胎期間),因為繼承在你父親死亡時已 08/09 12:49
6F:→ yuusnow: 經開始,繼承開始時這個孩子還不存在,所以他沒有繼承權 08/09 12:51
7F:推 KKyosuke: 如果是過世三個月後出生那就要 過世三個月才懷孕就沒了 08/09 14:44
8F:→ kerfish: 感謝各位! 我也覺得若要拋棄不太合理XD 08/09 15:22
9F:推 taoist9999: 目前看到的法院判決見解: 08/09 15:25
10F:→ taoist9999: 胎兒之繼承依民法第 7 條之規定,僅限於個人利益享 08/09 15:25
11F:→ taoist9999: 有部分,而無負擔義務之能力,是故,若於繼承開始時 08/09 15:25
12F:→ taoist9999: ,被繼承人所遺留之積極財產大於消極財產,胎兒固得 08/09 15:25
13F:→ taoist9999: 繼承,若遺留之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因非基於胎兒 08/09 15:25
14F:→ taoist9999: 之利益,胎兒自不繼承該債務,而無待於拋棄繼承。 08/09 15:25
15F:→ taoist9999: 反正就算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胎兒已存在,也無須為 08/09 15:27
16F:→ taoist9999: 胎兒拋棄繼承。 08/09 15:27
17F:推 taoist9999: 民法第 7 條 (胎兒之權利能力) 08/09 15:29
18F:→ taoist9999: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 08/09 15:29
19F:→ taoist9999: 為既已出生。 08/09 15:29
20F:→ taoist9999: 胎兒依據民法第7條,就是吃了無敵星星。 08/09 15:29
21F:→ CCWck: 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有子女 孫輩根本不用看 無關忽是否胎兒 08/09 18:11
22F:推 q135q135: yuusnow大的意見即是正解 08/09 19:54
23F:→ KKyosuke: 子女都拋棄的話孫輩要拋棄啊 孫輩也是直系卑親屬 08/10 02:24
24F:→ KKyosuke: 但這個case正如taoist說的 修法已經讓胎兒不會背債了 08/10 02:25
25F:→ KKyosuke: 而且繼承發生時胎兒根本不存在 08/10 02:25
26F:→ sindyevil: 遺腹孫討論這個比較有價值,特別是祖上富貴的那種. 08/10 10:19
27F:→ sindyevil: 第七條和繼承法修法後這類問題就很少出現,原PO可以放寬 08/10 10:20
28F:→ sindyevil: 心. 08/10 10:20
29F:→ yuusnow: 除了胎兒受到的是利益保護,修法後繼承也幾乎不太會出現 08/10 14:27
30F:→ yuusnow: 繼承到債務的情況,多數是由法院宣告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 08/10 14:27
31F:→ yuusnow: 負清償責任,更別說這個胎兒如我上面所提,於繼承開始時 08/10 14:28
32F:→ yuusnow: 根本不存在的情況,怎麼樣都跟這胎兒沒關係。 08/10 14:28
33F:→ yuusnow: 另,被繼承人雖有子女,但負債情況下子女可能已全數拋棄 08/10 14:29
34F:→ yuusnow: 至少原PO已經拋棄了,若子女均拋棄,繼承就輪到孫輩了 08/10 14:30
35F:→ kerfish: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 08/10 18:22
36F:推 gunya: 二樓只是答案對,方向完全錯誤,不要被誤導了 08/11 12:14
37F:→ celtics1997: @taipoo 錢奴廢言不意外 08/11 22:13
38F:→ kerfish: 謝謝g大提醒,我知道我跟我的小孩同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08/12 08:59
39F:推 kprc: 你父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該是配偶跟子女吧 08/15 14:38
40F:→ kprc: 現在不用辦理拋棄繼承了吧 08/15 14:39
41F:推 eten: 大法官釋字第57號就有解釋拋棄繼承不生代位繼承問題 08/17 01:44
42F:→ yuusnow: 害我還跑去看釋字57號,釋字57號開宗明義就說那跟代位繼 08/17 16:54
43F:→ yuusnow: 承沒關係,釋字57號中的繼承人詹平妹是被繼承人詹阿喜 08/17 16:55
44F:→ yuusnow: 的養女兼唯一繼承人,詹平妹生有二女四子,今詹平妹與她 08/17 16:57
45F:→ yuusnow: 的兩個女兒均拋棄,則詹平妹的四個兒子可否繼承詹阿喜之 08/17 16:58
46F:→ yuusnow: 遺產? 苗栗縣政府誤以為這是代位繼承,大法官說這不是代 08/17 16:59
47F:→ yuusnow: 位繼承,然後說詹平妹與其女若合法拋棄繼承,其子為1138 08/17 17:00
48F:→ yuusnow: 之繼承人,自得依1176第一項前段規定繼承詹阿喜遺產。 08/17 17:01
49F:→ eten: 原po所述資訊不足,只自述其拋棄繼承,但未提供平輩狀況 08/18 07:01
50F:→ eten: 若平輩有繼承人未拋棄,就根本不生孫輩繼承問題。 08/18 07:03
51F:→ eten: 只有平輩通通拋棄才換到孫輩繼承拋棄與否問題 08/18 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