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rfish (ke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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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继承] 抛弃继承 过世後孙子出生
时间Mon Aug 9 12:24:25 2021
各位好 想请问个问题
我父亲在109年8月底过世
我在三个月内便办理好抛弃继承了
但我在11月底怀孕(父亲过世三个月内)
想请教这种情况
我的小孩需要办理抛弃继承吗?
感谢回答!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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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不用 根本没继承权 08/09 12:33
2F:→ taipoo: 你是你父亲的直接继承亲人,你孩子不是,所以不需要 08/09 12:36
3F:→ Yyyyyy: 抛弃当下要通知其他继承人 还在肚子里是要怎麽通知? XD 08/09 12:36
4F:→ yuusnow: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有继承权,但那必须是你父亲 08/09 12:48
5F:→ yuusnow: 过世时他已经存在(受胎期间),因为继承在你父亲死亡时已 08/09 12:49
6F:→ yuusnow: 经开始,继承开始时这个孩子还不存在,所以他没有继承权 08/09 12:51
7F:推 KKyosuke: 如果是过世三个月後出生那就要 过世三个月才怀孕就没了 08/09 14:44
8F:→ kerfish: 感谢各位! 我也觉得若要抛弃不太合理XD 08/09 15:22
9F:推 taoist9999: 目前看到的法院判决见解: 08/09 15:25
10F:→ taoist9999: 胎儿之继承依民法第 7 条之规定,仅限於个人利益享 08/09 15:25
11F:→ taoist9999: 有部分,而无负担义务之能力,是故,若於继承开始时 08/09 15:25
12F:→ taoist9999: ,被继承人所遗留之积极财产大於消极财产,胎儿固得 08/09 15:25
13F:→ taoist9999: 继承,若遗留之消极财产大於积极财产,因非基於胎儿 08/09 15:25
14F:→ taoist9999: 之利益,胎儿自不继承该债务,而无待於抛弃继承。 08/09 15:25
15F:→ taoist9999: 反正就算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胎儿已存在,也无须为 08/09 15:27
16F:→ taoist9999: 胎儿抛弃继承。 08/09 15:27
17F:推 taoist9999: 民法第 7 条 (胎儿之权利能力) 08/09 15:29
18F:→ taoist9999: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於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 08/09 15:29
19F:→ taoist9999: 为既已出生。 08/09 15:29
20F:→ taoist9999: 胎儿依据民法第7条,就是吃了无敌星星。 08/09 15:29
21F:→ CCWck: 被继承人死亡时还有子女 孙辈根本不用看 无关忽是否胎儿 08/09 18:11
22F:推 q135q135: yuusnow大的意见即是正解 08/09 19:54
23F:→ KKyosuke: 子女都抛弃的话孙辈要抛弃啊 孙辈也是直系卑亲属 08/10 02:24
24F:→ KKyosuke: 但这个case正如taoist说的 修法已经让胎儿不会背债了 08/10 02:25
25F:→ KKyosuke: 而且继承发生时胎儿根本不存在 08/10 02:25
26F:→ sindyevil: 遗腹孙讨论这个比较有价值,特别是祖上富贵的那种. 08/10 10:19
27F:→ sindyevil: 第七条和继承法修法後这类问题就很少出现,原PO可以放宽 08/10 10:20
28F:→ sindyevil: 心. 08/10 10:20
29F:→ yuusnow: 除了胎儿受到的是利益保护,修法後继承也几乎不太会出现 08/10 14:27
30F:→ yuusnow: 继承到债务的情况,多数是由法院宣告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 08/10 14:27
31F:→ yuusnow: 负清偿责任,更别说这个胎儿如我上面所提,於继承开始时 08/10 14:28
32F:→ yuusnow: 根本不存在的情况,怎麽样都跟这胎儿没关系。 08/10 14:28
33F:→ yuusnow: 另,被继承人虽有子女,但负债情况下子女可能已全数抛弃 08/10 14:29
34F:→ yuusnow: 至少原PO已经抛弃了,若子女均抛弃,继承就轮到孙辈了 08/10 14:30
35F:→ kerfish: 感谢各位大大的回答 08/10 18:22
36F:推 gunya: 二楼只是答案对,方向完全错误,不要被误导了 08/11 12:14
37F:→ celtics1997: @taipoo 钱奴废言不意外 08/11 22:13
38F:→ kerfish: 谢谢g大提醒,我知道我跟我的小孩同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08/12 08:59
39F:推 kprc: 你父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该是配偶跟子女吧 08/15 14:38
40F:→ kprc: 现在不用办理抛弃继承了吧 08/15 14:39
41F:推 eten: 大法官释字第57号就有解释抛弃继承不生代位继承问题 08/17 01:44
42F:→ yuusnow: 害我还跑去看释字57号,释字57号开宗明义就说那跟代位继 08/17 16:54
43F:→ yuusnow: 承没关系,释字57号中的继承人詹平妹是被继承人詹阿喜 08/17 16:55
44F:→ yuusnow: 的养女兼唯一继承人,詹平妹生有二女四子,今詹平妹与她 08/17 16:57
45F:→ yuusnow: 的两个女儿均抛弃,则詹平妹的四个儿子可否继承詹阿喜之 08/17 16:58
46F:→ yuusnow: 遗产? 苗栗县政府误以为这是代位继承,大法官说这不是代 08/17 16:59
47F:→ yuusnow: 位继承,然後说詹平妹与其女若合法抛弃继承,其子为1138 08/17 17:00
48F:→ yuusnow: 之继承人,自得依1176第一项前段规定继承詹阿喜遗产。 08/17 17:01
49F:→ eten: 原po所述资讯不足,只自述其抛弃继承,但未提供平辈状况 08/18 07:01
50F:→ eten: 若平辈有继承人未抛弃,就根本不生孙辈继承问题。 08/18 07:03
51F:→ eten: 只有平辈通通抛弃才换到孙辈继承抛弃与否问题 08/18 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