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fooleru (i服了u)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發票的品名寫得含糊算不實嗎?
時間Thu Aug 5 20:13:51 2021
事實經過:
在文具店及雜貨店購物
不論購買什麼東西,
發票上的商品名稱卻只寫
「文具用品」、「電子產品」、「商品」、「雜貨」…
諸如此類的大概統稱
就算店家手開發票也堅持如此寫
問題:
請問專業版友們上述這種情形
撇開保固退換貨可能有認定上的糾紛以外,
1. 店家這樣的行為是否確實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
2. 承上題,此行為可能算是違反刑/稅/民法嗎?
3. 有一種情況是:商店願意拆封商品檢驗無誤後再付款(常見於電子產品),若商店開立上述這種模糊品名的發票,能否拒絕付款?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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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ipoo: 這種小錢的東西,沒有必要寫得很清楚,高價商品當然不一樣 08/06 02:28
2F:→ celtics1997: @taipoo 錢奴亂回 臉不紅氣不喘 08/06 06:01
3F:推 bsjimmy: 1樓你這個真的不能亂回 08/20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