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24128390 (Cloner)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甲欠乙 乙欠丙 的情況
時間Wed Jul 14 10:33:58 2021
事實經過:
甲下單給乙,乙讓丙去做
乙跟丙不是正式簽約雇聘的關係,不是領固定薪
網路上派單接單的關係而已。
丙完成之後跟乙索取該案報酬(金額不大,萬元內)
乙有答應要給丙,但之後以甲沒有付錢給乙為由,拒絕給丙報酬。
丙提告乙詐欺,但確實是甲沒有給乙錢,乙不起訴
問題:
丙在接案時是知道甲的存在的,乙只是接單並派單的人
乙確實有答應要給丙錢,但甲也確實沒有給乙錢
請問法律(民事)上,丙有立場繼續跟乙討這筆錢嗎?
這個甲有可能是抓不到的。
實際上現在就是乙丙其中一個要吃掉金錢的損失。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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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ipoo: 正確的關係是乙要對丙負責,乙要賠丙費用,所以判決有問題 07/14 10:45
2F:→ taipoo: 甲跟乙的關係,乙自己要去對甲提告,但不能因此損及丙權利 07/14 10:46
3F:→ taipoo: 所以此判決法官應該受再教育的懲罰,亂判,應該被撤職才對 07/14 10:47
4F:→ C24128390: 我是原po 不好意思您可能看錯@@ 是直接不起訴 07/14 10:49
5F:→ C24128390: 小弟的朋友是丙 我是不知道不起訴書怎麼寫的 07/14 10:50
6F:→ C24128390: 所以丙還是可以跑民事? 07/14 10:51
7F:推 taipoo: 直接告刑事詐欺,順便把檢察官用瀆職罪告一告,重新告就可 07/14 11:05
8F:推 iscu: 這只是單純民事問題 跟詐欺沒有關係,提告詐欺當然被打槍 07/14 11:10
9F:推 taipoo: 怎麼會跟詐欺沒有關係,沒有履約就是詐欺,很簡單的判斷 07/14 11:18
10F:→ celtics1997: @taipoo 錢奴亂講 不懂裝懂 07/14 11:22
19F:推 Tbyme: 感覺這是兩個承攬關係而已,可以告民事看看 07/14 12:21
20F:→ C24128390: 順帶問一下 證據基本上算齊全 乙有明確說會給錢 07/14 12:26
21F:→ C24128390: 這樣告民事有把握? 如果勝率有 應該可以嘗試去說服乙 07/14 12:32
22F:推 taipoo: 告民事你還要付裁判費,告刑事詐欺罪會比較划得來 07/14 12:46
23F:推 IamTD: 拜託先去看看詐欺的構成要件再說 07/14 13:41
24F:→ IamTD: 這根本不是詐欺 去告民事吧 07/14 13:42
25F:推 loveloser: 超越中華民國法律的t大師 言論自由悍衛者 獨特見解笑死 07/14 16:00
26F:推 windswith68: 我以前每天到笨板和就可板找好笑的東西配點心,現在 07/14 21:45
27F:→ windswith68: 都改到生活法律板找了(吃零嘴) 07/14 21:45
28F:推 q135q135: 本柀沒有板主嗎??怎麼有辦法容忍像一樓那樣的言論持續存 07/14 22:10
29F:→ q135q135: 在??真心不懂 07/14 22:11
30F:→ q135q135: *本板 07/14 22:55
31F:推 jenoren: 贊同23、25、26、28樓板友,已無言(眼神死)。 07/15 03:00
32F:→ jenoren: 發文者千萬不要誤會推文者都是法律人,甚至有律師或司法 07/15 03:00
33F:→ jenoren: 官資格…有些推文者顯然根本不具法律背景或基本法律知識 07/15 03:00
34F:→ jenoren: 。 07/15 03:00
35F:→ C24128390: 不好意思各位 我自有判斷力 看語氣就略知一二 希望能專 07/15 05:10
36F:→ C24128390: 注在本文內容上 不然被轉移話題 也是被如願了 07/15 05:11
37F:→ C24128390: 丙提告詐欺是有一些其他的原因 也是乙出面才澄清的 07/15 06:35
38F:→ C24128390: 現在丙在意的是 民法上是否有權向乙追討 07/15 06:35
39F:推 KKyosuke: 詐欺當然不起訴 啊這關詐欺啥事 07/15 15:28
這邊最後補充一下
事件本身已解決,成功說服乙,乙知道自己民法上可能站不住腳就付清款項了
丙這邊主要想問的是這種派單轉包的形式,
丙在事前就知道會有甲方,在甲方積欠款項的情況下,在民法上還是跟乙討嗎?
之所以提告詐欺是有原因的
(1)有其他(如果乙騙人)是真的能告詐欺的事由
也是經過警方調查後才知道屬實所以不起訴,但沒調查前不可能知道
這不是丙想問的重點,所以簡單帶過,但反而好像變成各位關注的焦點。
(2)讓人出面,也取得資料後續民事用
因為我不是丙本人,這篇就不刪了,給後進參考
※ 編輯: C24128390 (123.195.196.32 臺灣), 07/16/2021 08: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