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ke (Dark Knight)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遺產繼承
時間Mon Feb 8 09:02:22 2021
事實經過:
丈夫A,妻子B,其子女C、D
A以唯一不動產抵押向銀行借款用於投資股票
於借款期間,C向A購買該抵押不動產
A與C口頭約定於借款期間屆滿在出清股票並還借款
銀行告知C不必為連帶保證人
於借款期間,A意外逝世
繼承開始,A的股票現值少於借款
問題:
請問B、C及D繼承A遺產的分配方式?
小弟認為依限定繼承,股票出清用於償還債務後
B、C及D已無遺產可以繼承
遺產的剩餘未償還債務
可能導致抵押不動產被拍賣
或C須跟銀行協調債務
但是友人認為
B、C及D可繼承股票並均分之
A的債務只有C須承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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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A跟C的口頭約定與銀行有什麼關係? 銀行當然不可能同意 02/08 09:44
2F:→ KKyosuke: BCD分走股票的錢.. 02/08 09:44
3F:推 taoist9999: 民 法第1148條之意旨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02/08 10:48
4F:推 taoist9999: 生前之積極財產(遺產、權利)及消極財產(負債副義 02/08 10:51
5F:→ taoist9999: 務)均在概括繼承之範圍內。 02/08 10:51
6F:→ taoist9999: 更正:負債、義務 02/08 10:52
7F:→ taoist9999: 繼承人並無僅繼承積極財產,而不繼承消極財產之規定 02/08 10:54
8F:→ taoist9999: 。 02/08 10:54
9F:→ taoist9999: 否則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極為不利。 02/08 10:55
10F:→ Yyyyyy: "股票出清用於償還債務"這話有問題 現在是遺產怎讓你出清 02/08 10:57
11F:推 taoist9999: 至於抵押權具有「追及性」, 見民法第867條規定。 縱 02/08 10:59
12F:→ taoist9999: 使C甚至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亦不影響該抵押權之效力 02/08 10:59
13F:→ taoist9999: 。 02/08 10:59
14F:→ taoist9999: 有一個事實並無清楚講明:目前系爭不動產之登記名義 02/08 11:00
15F:→ taoist9999: 人是A還是C? 02/08 11:00
16F:→ enke: 不動產登記為C 02/08 14:32
17F:推 taoist9999: C拋棄繼承後,B、D等繼承人必須以繼承開始時之股票市 02/08 15:19
18F:→ taoist9999: 價來清償A遺留之債務。 02/08 15:19
19F:→ taoist9999: 問題是AC買賣要符合交易常規。 02/08 15:23
20F:推 taoist9999: C就算不拋棄繼承,全體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也該先用來 02/08 15:43
21F:→ taoist9999: 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後,始得分配給繼承人。 02/08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