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ke (Dark Knight)
看板PttLifeLaw
标题[继承] 遗产继承
时间Mon Feb 8 09:02:22 2021
事实经过:
丈夫A,妻子B,其子女C、D
A以唯一不动产抵押向银行借款用於投资股票
於借款期间,C向A购买该抵押不动产
A与C口头约定於借款期间届满在出清股票并还借款
银行告知C不必为连带保证人
於借款期间,A意外逝世
继承开始,A的股票现值少於借款
问题:
请问B、C及D继承A遗产的分配方式?
小弟认为依限定继承,股票出清用於偿还债务後
B、C及D已无遗产可以继承
遗产的剩余未偿还债务
可能导致抵押不动产被拍卖
或C须跟银行协调债务
但是友人认为
B、C及D可继承股票并均分之
A的债务只有C须承担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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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A跟C的口头约定与银行有什麽关系? 银行当然不可能同意 02/08 09:44
2F:→ KKyosuke: BCD分走股票的钱.. 02/08 09:44
3F:推 taoist9999: 民 法第1148条之意旨为概括继承,有限责任。 02/08 10:48
4F:推 taoist9999: 生前之积极财产(遗产、权利)及消极财产(负债副义 02/08 10:51
5F:→ taoist9999: 务)均在概括继承之范围内。 02/08 10:51
6F:→ taoist9999: 更正:负债、义务 02/08 10:52
7F:→ taoist9999: 继承人并无仅继承积极财产,而不继承消极财产之规定 02/08 10:54
8F:→ taoist9999: 。 02/08 10:54
9F:→ taoist9999: 否则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极为不利。 02/08 10:55
10F:→ Yyyyyy: "股票出清用於偿还债务"这话有问题 现在是遗产怎让你出清 02/08 10:57
11F:推 taoist9999: 至於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见民法第867条规定。 纵 02/08 10:59
12F:→ taoist9999: 使C甚至全体继承人抛弃继承,亦不影响该抵押权之效力 02/08 10:59
13F:→ taoist9999: 。 02/08 10:59
14F:→ taoist9999: 有一个事实并无清楚讲明:目前系争不动产之登记名义 02/08 11:00
15F:→ taoist9999: 人是A还是C? 02/08 11:00
16F:→ enke: 不动产登记为C 02/08 14:32
17F:推 taoist9999: C抛弃继承後,B、D等继承人必须以继承开始时之股票市 02/08 15:19
18F:→ taoist9999: 价来清偿A遗留之债务。 02/08 15:19
19F:→ taoist9999: 问题是AC买卖要符合交易常规。 02/08 15:23
20F:推 taoist9999: C就算不抛弃继承,全体继承人所继承之遗产也该先用来 02/08 15:43
21F:→ taoist9999: 清偿被继承人之债务後,始得分配给继承人。 02/08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