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spower (Tokyo)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民法430條之修繕義務不履行
時間Sun Dec 6 15:57:11 2020
問題:民法430條之修繕義務不履行
出租人不於所定期限修繕,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想請問假如有定一年的契約
現還不到一年
實務上這種情形,出租人還可以扣留押金嗎?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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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Kyosuke: 解約事由是出租方的責任,當然不行 12/06 19:23
2F:→ Kspower: 條文規定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 請問實務上 12/07 02:51
3F:→ Kspower: 要怎麼做?和房東的line對話可以當作證據嗎? 12/07 02:51
4F:推 km0220: 實際上就是限定期限(一週之類的急迫性可以設定幾天,上法 12/07 05:06
5F:→ km0220: 院也會以客觀事實認定。)期限到沒修繕,就是確立租賃契約 12/07 05:06
6F:→ km0220: 消滅,然後限定期限返還押金。 12/07 05:06
7F:→ km0220: 基本上上法院就是民法430 12/07 05:10
8F:推 DamnHungry: 押租金(俗稱押金)是另一個擔保契約,基本上會隨租賃 12/07 22:15
9F:→ DamnHungry: 契約的解除而消滅,但房東可以主張屋內損害、拖欠租金 12/07 22:15
10F:→ DamnHungry: 之類的損害賠償去扣押金,所以盡量把和房東的對話紀錄 12/07 22:15
11F:→ DamnHungry: 、解約前繳房租的紀錄留存好吧,以防萬一 12/07 22:15
12F:→ Kspower: 會問限定期限的證據 是怕到時候上法院房東會不承認,因 12/08 00:43
13F:→ Kspower: 而需要自行舉證。假如都是用電話與房東聯繫,是否需要錄 12/08 00:43
14F:→ Kspower: 音? 12/08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