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mi0901 (mimi0901)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住宿錢被偷
時間Sat Oct 10 03:46:48 2020
事實經過:
10/04收假回公司宿舍,回到宿舍前,小弟在公
司附近的小七領取這個月的開銷約一萬,以及
順勢買了宵夜跟隔天早餐,花費兩百左右。
10/04~10/07這三天都在公司內渡過,花費只有
投販賣機的飲料,每天不超過百元
10/08下午請假,放錢包的包包這時才有再碰到
但還沒確認錢包內的金錢金額,直到去貨運公司
領貨並支付款項時才發現錢包內金額有短缺
問題:
如果小弟購買攝影設備,只對著自己床位及座位錄影
請問這樣自行蒐證是否能當證據?
錢被偷算刑事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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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ongzhen: 你可以報案或者先套懷疑對象的話 攝影也只是之後再發生 10/10 04:58
2F:→ songzhen: 有證據 難道你的攝影機能拍到過去嗎 10/10 04:58
3F:→ songzhen: 就算買了之後被你拍到某A偷你錢 也只是被拍到的那次 跟 10/10 04:59
4F:→ songzhen: 你這次無關 10/10 04:59
這次的案例,除非犯人自行承認,不然也只能自認倒楣吧,畢竟完全沒證據。
所以我認為這次報案也只會打草驚蛇,錄影也只是確保自身財產安全
若有再犯,也只好請犯人承擔責任,這次的金額說大不大說小不小就算了
5F:推 jenoren: 一、私人取證倘未涉及不法(例如:以強暴、脅迫等不具任 10/10 08:59
6F:→ jenoren: 意性之不正方法取供),目前實務較多數判決係傾向有證據 10/10 08:59
7F:→ jenoren: 能力之立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參 10/10 08:59
8F:→ jenoren: 照)。 10/10 08:59
看了一下判決書,有點難理解
只要不是違法取證(強迫或教唆對方之類的,以及無故直接將鏡頭對著他人錄影-刑法315)
,這類證據都可以提出,國家機關只是被動接受這些證據,而且需要聲請證據保全,
並同時請檢察官鑑定及保全處分,只要檢察官受理就是能用
這樣理解有正確嗎?
9F:→ jenoren: 二、竊盜罪是刑事犯罪之一,而且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10/10 08:59
瞭解
※ 編輯: mimi0901 (1.34.213.186 臺灣), 10/10/2020 17:5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