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rreed (和利)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市售租賃契約書簽下是否等於放棄權利
時間Sat May 23 18:39:35 2020
事實經過:正要租房. 而市售租賃契約書(一般房東給房客簽的紅色封面契約書)裡面
大多數條款明顯權利偏向房東, 而房客通常很難再提要求更改內容, 當然可以不簽,
但找別的房東也是一樣情況, 且容易被視為麻煩者而增加租屋困難, 非租房居住不可
的情況下最終也只得簽下
問題:市售租賃契約書, 若不刪改條款或加註即簽約, 內政部在2019年已公告之「
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內政部新聞是說, 若違反者,契約條款將無效,
但有點擔心簽約即被視為放棄應有權利, 所以我想問這樣簽下的約, 契約書內明顯違
反房客應有權利的條款是有效還是無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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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9301040: 應記載不得記載,這個東西是法規命令,契約約款與之牴 05/23 20:26
2F:→ a9301040: 觸無效 05/23 20:26
3F:→ a9301040: 但你承租的是不是「住宅包租契約」請先釐清這個基本事 05/23 20:26
4F:→ a9301040: 實 05/23 20:26
5F:推 jjeffrey1015: 推樓上,其實還有規範非具消費關係的XD 05/23 21:31
6F:→ jjeffrey1015: 但重點在於,你認為的應有權利未必和內政部規範一致 05/23 21:33
7F:→ taoist9999: 《消費者保護法》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規範「 05/23 21:37
8F:→ taoist9999: 企業經營者」之「出租人」。 05/23 21:37
9F:→ taoist9999: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應約定及不得約定 05/23 21:38
10F:→ taoist9999: 事項」是規範非「企業經營者」之「出租人」。 05/23 21:38
感謝各位大德的解惑 弄清楚了不少
※ 編輯: urreed (123.110.213.217 臺灣), 05/24/2020 03: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