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o969 (弱智浩呆這個有沒有銹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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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 在醫院上班時被病人打
時間Tue Jan 14 14:19:54 2020
事實經過:
外甥女是醫院的護理師 有一天在上班時因依醫囑不讓一名頸椎骨折 顱內輕微出血的病人
下病床任意走動 並用手扶住病人的頸圈 要帶病人回病床 病人一生氣就一拳朝外甥女的
臉打下去!醫院馬上啟動醫療暴力事件 向警察局、衛生局通報...
並馬上帶外甥女到急診驗傷!
問題:
事情發生後有去電詢問在衛生局上班的朋友
朋友說有接到通報 並會在病人(加害者)出院後發文到局約談(違反醫療法的行政處罰
部分)
至於傷害的部分 朋友要我們自行去派出所提告...
所以又打電話給在刑事組上班的朋友詢問我們後續該怎麼做?
朋友是説他們有接到這件通報案 現在在等派出所將案子轉過來...他也説傷害的部分直接
去派出所告就可以了!
所以...我們今天就依承辦員警通知來做醫療法的筆錄!
我們也順便帶診斷書及相關資料要順便告傷害
可是承辦員警説不用再另外告傷害
就併入醫療法ㄧ案就行了
若再另外告 以後地檢署、法院要寄兩封掛號傳票會比較麻煩...
所以...承辦員警就將案由打成「違反醫療法及傷害罪」
想請問一下...
員警這樣子併案是正常的嗎?
一件是公訴罪 一件是告訴乃論
併成一案會不會對我們比較沒保障?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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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不會 事情是同一件事情 01/14 14:33
2F:→ KKyosuke: 主要還是後續你這邊要注意是否要一併提民事賠償 01/14 14:34
3F:推 loveloser: 同一行為啊 取一重處罰 輕的吸收掉了 01/14 14:44
4F:推 taoist9999: 本件情形就是刑法第55條說的想像競合犯, 01/14 15:55
5F:→ taoist9999: 01/14 15:55
6F:→ taoist9999: 按《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 01/14 15:55
7F:→ taoist9999: ,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 01/14 15:55
8F:→ taoist9999: 之刑。」 01/14 15:55
9F:→ taoist9999: 查本件為一行為違反醫療法相關法律及刑法第277條第1 01/14 15:55
10F:→ taoist9999: 項傷害罪,故依刑法第55條規定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 01/14 15:55
11F:→ taoist9999: 處斷。 01/14 15:55
12F:→ taoist9999: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1/14 16:00
13F:→ taoist9999: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1/14 16:00
14F:→ taoist9999: 刑法競合論的目的是為了對行為人之行為不過度評價也不 01/14 16:01
15F:→ taoist9999: 重覆評價,所以才會一重處斷。 01/14 16:02
16F:→ taoist9999: 本件如果告訴人沒有撤回告訴的話,就是以刑法第277條 01/14 16:03
17F:→ taoist9999: 第1項普通傷害罪論處。 01/14 16:03
18F:→ taoist9999: 01/14 16:14
19F:→ taoist9999: 本件會成立兩個罪名,但量刑係以較重之傷害罪來論處。 01/14 16:15
20F:推 KHlawtel: 罪名不是警察決定的,不用擔心。只要有提出告訴,檢院 01/14 18:03
21F:→ KHlawtel: 就具體情況變更所犯罪名及法條 01/14 18:03
22F:推 Zarooor: 想問一下 如果要民事賠償 需要再報警的時候說嗎?? 01/14 18:57
23F:→ wim1990: 民事跟警察提無用 01/14 19:11
24F:→ justicesword: 要附民等案件進法院跟法官說 01/14 22:26
25F:→ a9301040: 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判決前就可以附帶民事訴訟 01/14 23:33
26F:推 Blue6: 注意檢察官起訴的時間,起訴後遞附民狀 01/15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