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lGalad (皇國興廢在此一戰)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關於強制執行的問題
時間Fri Sep 13 18:05:13 2019
事實經過:
朋友向我借錢後人間失蹤,目前已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已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並已持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查調其所得及財產。
問題:
查調結果其名下無財產,所得資料內只有薪資類別數筆。
但我與他往來之間,有得知他持有的數個銀行帳戶以及郵局帳戶。
請問這在聲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可以填入聲請狀內嗎?還是必須以國稅局查調結果為準?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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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ustSad: 凍結戶頭並不是永封,而是你聲請的時間點凍結。 09/13 22:19
2F:→ JustSad: 例如:他15號會薪資轉帳,你聲請16日凍結戶頭16號,可能 09/13 22:20
3F:→ JustSad: 封 09/13 22:20
4F:→ JustSad: 但若他沒薪資轉帳,或你聲請的時間前沒其他款項匯入。 09/13 22:21
5F:→ JustSad: 就只是凍結這些零頭,他後面轉入薪資或提存不影響。 09/13 22:22
不好意思,剛剛問了其他也有在跟他追討債務的人,得到了更清楚的資訊。
目前查調得到的資料最後異動日期是到今年六月,而據另一位也有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的
朋友那邊得知,他申請的支付命令因為我這位欠錢的朋友五月底就已經出境所以不成立。
簡單來說他五月底就已經出境之後就沒回國了,所以他薪資的數目應該也不會再增加了。
因為我手頭上也只知道他的郵局帳戶,還有若干金錢借貸時他所提供的帳戶。以我想問
的是,我強制執行聲請狀上面可以寫上這些帳戶,讓法院去調查這些帳戶嗎?
還是一切都以國稅局查調結果為準,頂多聲請強執的時候再請法院調查郵局開戶狀況?
不好意思,這也是第一次因為借錢給朋友的關係鬧上法院,可能很多法律觀念很欠缺,還
請見諒。
※ 編輯: GilGalad (36.235.147.181 臺灣), 09/14/2019 02:29:08
6F:→ a9301040: 借錢這種是就等於送錢沒辦法。拿到債權憑證後,可以幾年 09/15 17:06
7F:→ a9301040: 查一次看看有沒有,至少五年內更新一次,債權憑證就會再 09/15 17:06
8F:→ a9301040: 延長五年 09/15 17:06
9F:→ a9301040: 整體來說成本效益都是很低的,但加減查 09/15 17:07
10F:→ a9301040: 聲請強執不以國稅局資料為主,那只是一種查財產方式, 09/15 17:09
11F:→ a9301040: 勞保、土地房屋車輛、你知道的銀行帳戶,其實都可以扣 09/15 17:09
12F:→ a9301040: 押,只是義務人未必有財產可扣押而已 09/15 17:09
13F:→ GilGalad: 非常謝謝你 09/15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