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samia (素材整理破百小時..)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家人找工作需兩位連帶保證人
時間Mon Aug 12 23:43:40 2019
事實經過:
弟弟宅了數年之後忽然找了份工作,說需要保證人x2
看了一下是可以親屬,不過保證書寫的是連帶保證人。
工作聽說是 機具操作/管理 類型的作業。
有幾個令人非常顧慮的點就寫在問題吧。
問題:
1. 如有違背職務而須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時,須負擔完全清償責任
並同意拋棄民法745條之先訴抗辯權
這個查了一下好像很多都會要求保證人拋棄?
2. 保證書有效三年,屆滿前三個月內,如無表示不續約則自動更新續約三年,
且續約次數不限
我覺得這個有點太超過了,都不用重簽這樣的約定會有效嗎?
3. 如被保證人因違反職務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願負擔完全清償責任,
且同意拋棄民法756-2規定之限制
這邊也查了一下,該條是限制賠償金額以被保證人該年薪資為上限,
拋棄此限制就是指,有需要賠償時,金額多少就必須全部賠完囉?
整體來說是無限續約的無上限連帶賠償責任合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49.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ifeLaw/M.1565624622.A.1B1.html
2F:推 KKyosuke: 你的手機合約也長這樣啊 綁約X年 不改約就自動續約 08/13 09:22
3F:→ KKyosuke: 自動更新續約沒啥問題 不續約可以在合約期滿前說不續 08/13 09:23
4F:→ KKyosuke: 合約本身沒啥問題 保證人可以不簽 但公司也可以不請 08/13 09:24
5F:→ CCWck: 契約內容能接受再簽,不要想說簽了再主張無效 08/13 09:45
6F:→ Hermess: 那個無上限意義不大。到時候出事了賠償金額還是法院判 08/13 11:11
7F:→ KKyosuke: 意義很大 直接用契約條款拋棄756-2是有效的 08/13 11:20
8F:→ Hermess: 喔喔。謝謝提醒。我修正。 08/13 11:20
9F:推 JustSad: 若不懂,連帶保證人=最衰小的替死鬼,出事先被找。 08/17 11:43
10F:→ JustSad: 一般保證人是找你找不到、或你已經被吃乾抹淨,才找 08/17 11:45
11F:→ JustSad: 連帶保證人是你出事,他們直接就能上門合法索討索賠。 08/17 11:45
12F:→ JustSad: 如果你有疑慮,可以請街友吃一頓大餐,請他們簽XD 08/17 11:47
13F:推 Lyndia0502: 通常遇到這種,最好換工作嘍~ 08/28 14:30
14F:推 royman127: 臺北捷運公司到職就有保證人要簽呢 09/10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