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hbneil0527 (‵‧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網路糾紛請教
時間Tue Apr 16 11:13:23 2019
事實經過:
在mobile01的市集針對某一商品留言
(內容大概是比較優惠的價格建議)
結果該賣家用FB私訊我,以下為內容:
https://i.imgur.com/BzNXARu.jpg
另外,改賣家直接在賣場透露出我的真實姓名(應該是透過FB知道),畢竟買賣區是大家
都可以看到的地方
https://i.imgur.com/X9hQNJY.jpg
如圖,在下方馬賽克處為我個人姓名
問題:
私訊部分無法用公然侮辱,只能走民事:侵害人格權部分嗎?
留言區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二條定義:個人資料?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66.59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ifeLaw/M.1555384405.A.B5E.html
※ 編輯: ghbneil0527 (39.9.66.59), 04/16/2019 11:33:38
1F:→ a9301040: 你也很神奇,別人賣多少跟你什麼關係?你是商業競爭關係04/16 11:59
2F:→ a9301040: 吧04/16 11:59
3F:推 a9301040: 而且說哪家便宜有行銷該商家的問題,你去小七櫃檯跟店 04/16 12:01
4F:→ a9301040: 長、顧客說,全家比較便宜。如果你本身是商業競爭者,你04/16 12:01
5F:→ a9301040: 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04/16 12:01
謝謝回覆,買賣純屬自由市場,我只是把相對划算的價格提醒其他人。這情況在手機二手
版與Mobilecomm版應該算正常吧?
並沒有你說的商業競爭或是行銷商家的意圖
※ 編輯: ghbneil0527 (39.9.66.59), 04/16/2019 12:27:06
6F:→ Hermess: 1、你認為你受委屈就提民事。2、除非全台灣沒人跟你重名 04/16 13:00
7F:→ Hermess: 不過我覺得你的行為很像找碴 04/16 13:00
8F:→ rock0807: 看不出來哪裡違法 04/16 13:07
9F:→ ericekin: 斷人財路等於殺人父母 04/16 21:41
10F:推 dan512215: 洗s10出來高價賣 這種人噹他剛好 04/26 02:23
11F:推 dan512215: 你也可以公開他公開的資訊呀 04/26 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