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in111 (Flin111)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雇主告員工竊盜
時間Wed Apr 10 01:42:28 2019
事實經過:
員工a與雇主已無勞資關係,但因離職前諸多因素而處處針對
員工b尚在職,受員工a之委託取回擺放在店內”花瓶(價值2000元)” 此物最初持有人
為員工a自費上課的插花,並無口頭、紙本贈與店家之證明,在職期間為求佈置美觀主動
進行店內陳設。
雇主尚未提告但警告員工b,如此行為是竊盜,請離職否則將進行提告動作。
花瓶本來就是員工a的所有物,且通訊軟體中有對話紀錄,是a請託b幫忙代拿
* 當然就算此事解決後難保雇主再持續刻意刁難,但這關乎名譽問題,這種莫須有的罪名
豈可強加。
問題:
雇主指員工b擅自將花瓶交還給員工a並無知會店內,這樣是可以告得成”竊盜”或是其它
法律責任嗎?罪名是否有成立?
https://i.imgur.com/pTisho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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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lin111 (110.50.163.170), 04/10/2019 01:45:09
※ 編輯: Flin111 (110.50.163.170), 04/10/2019 01:46:11
1F:→ enterpirse: 應該告不成,就像員工的私人物品小至手帕,大至一本書04/10 03:02
2F:→ enterpirse: 放公司借大家閱讀,離職帶走本來就天經地義,只要你能 04/10 03:02
3F:→ enterpirse: 證明,花瓶是你的,帶走無礙04/10 03:03
4F:→ Flin111: 樓上,感謝你的回應04/10 10:54
5F:→ sindyevil: A還在職嗎?拿走當下,是直接跟雇主本人拿還是其他人?04/10 16:15
A已經離職,A委託B去拿花瓶,雇主說B未經知會准許擅自拿走店內物品,目前已解僱B,
雇主在群組內告知其它員工保留法律追訴權
※ 編輯: Flin111 (180.217.242.84), 04/10/2019 16:23:01
6F:→ samallan: 這我是B會去勞工局申訴違法解雇吧 04/11 08:38
7F:→ samallan: 但有前提是明確知道花瓶本來就屬於A,且確定可證明 04/11 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