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in111 (Flin111)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雇主告员工窃盗
时间Wed Apr 10 01:42:28 2019
事实经过:
员工a与雇主已无劳资关系,但因离职前诸多因素而处处针对
员工b尚在职,受员工a之委托取回摆放在店内”花瓶(价值2000元)” 此物最初持有人
为员工a自费上课的插花,并无口头、纸本赠与店家之证明,在职期间为求布置美观主动
进行店内陈设。
雇主尚未提告但警告员工b,如此行为是窃盗,请离职否则将进行提告动作。
花瓶本来就是员工a的所有物,且通讯软体中有对话纪录,是a请托b帮忙代拿
* 当然就算此事解决後难保雇主再持续刻意刁难,但这关乎名誉问题,这种莫须有的罪名
岂可强加。
问题:
雇主指员工b擅自将花瓶交还给员工a并无知会店内,这样是可以告得成”窃盗”或是其它
法律责任吗?罪名是否有成立?
https://i.imgur.com/pTishox.jpg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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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Flin111 (110.50.163.170), 04/10/2019 01:45:09
※ 编辑: Flin111 (110.50.163.170), 04/10/2019 01:46:11
1F:→ enterpirse: 应该告不成,就像员工的私人物品小至手帕,大至一本书04/10 03:02
2F:→ enterpirse: 放公司借大家阅读,离职带走本来就天经地义,只要你能 04/10 03:02
3F:→ enterpirse: 证明,花瓶是你的,带走无碍04/10 03:03
4F:→ Flin111: 楼上,感谢你的回应04/10 10:54
5F:→ sindyevil: A还在职吗?拿走当下,是直接跟雇主本人拿还是其他人?04/10 16:15
A已经离职,A委托B去拿花瓶,雇主说B未经知会准许擅自拿走店内物品,目前已解雇B,
雇主在群组内告知其它员工保留法律追诉权
※ 编辑: Flin111 (180.217.242.84), 04/10/2019 16:23:01
6F:→ samallan: 这我是B会去劳工局申诉违法解雇吧 04/11 08:38
7F:→ samallan: 但有前提是明确知道花瓶本来就属於A,且确定可证明 04/11 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