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keoldboy ((假直男中))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存放商品之公司廢止,應如何處理?
時間Wed Feb 27 10:02:54 2019
事實經過:
我在2011年分兩次向某貴金屬公司網路下單購買60枚銀幣,
並選擇存放於該公司,並被告知之後可以使用該公司平台交易。
2014年我登入後無法查詢,公司告知帳號需申請交易平台,才能查詢。
我在郵件中向他確認我有存放60枚銀幣(3管)後,
郵寄身份證、申請平台書和存摺封面申請了交易平台帳戶。
印象中我有購買郵寄到家的銀幣商品(但這次交易就沒有書信聯絡)。
也有幾筆買進或賣出,但這些都沒有紀錄可查,不太確定。
年底發現這家公司網站沒有了。
剛剛查詢發現公司狀況寫「廢止 (107年09月17日 新北府經司字 第1078101733號)」
下方註明:
公司已廢止 ,董事會已不存在 ,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清算人之就任、解任等均應向法
院聲報;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清算中之公司,係屬法院監督範疇。
問題:
1. 請問公司廢止指的是...倒閉?
2. 這樣的情況我的身份應該是...「消費者」?「顧客」?
3. 我若想要拿回存放在該公司的銀幣,因為無法查詢,
我能依照有購買、訂單可證明的,提報我存放60枚嗎?
4. 這樣的需求我應該到法院的哪裡、如何辦理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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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9301040 : 你的身分是寄託人,銀幣財產所有權是你 02/27 11:47
2F:→ a9301040 : 公司董事是法定清算人,你找他們要,但他們應該盜賣 02/27 11:47
3F:→ a9301040 : 了,要不到則提出侵占告訴 02/27 11:48
4F:→ a9301040 : 但你必須提供不只是買賣證明而已,寄託(存在對方) 02/27 11:49
5F:→ a9301040 : 的證據也要有 02/27 11:49
6F:→ a9301040 : 清算很難分到錢,形式是你唯一一條路可以拿回錢 02/27 11:49
7F:→ a9301040 : 找找寄託的證明比較重要 02/27 11:50
8F:→ fakeoldboy : 他的訂單上就有說明「寄存」 02/27 13:12
9F:→ fakeoldboy : 此外,因為我購買45枚,他有寫信說要加購15枚 02/27 13:13
10F:→ fakeoldboy : 這樣可以寄存三管 02/27 13:13
11F:→ fakeoldboy : 書信內的約定算是證明嗎? 02/27 13:14
12F:→ a9301040 : 應該可以,查一下經濟部登記的董事,提告 02/28 22:18
13F:→ a9301040 : 看值多少錢,找律師的成本效益如何等 02/28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