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p24 (bert)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釋字第771號對繼承回復請求權疑問
時間Mon Dec 24 23:03:54 2018
事實經過:
因家中長輩生前有設立遺囑給一子,往生後其餘子女依規定可主張特留分,但超過時效2
年未提出,現大法官釋字771號,不知道是否能在提出特留分請求權呢?
問題:現大法官釋字771號解釋後,之前因為家庭和諧而未提出特留分之訴,現在已經超
過規定的2年請求時效規定,771號後不知是否能在提出特留分請求權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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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ten : 辦理遺產繼承時 其餘子女有拋棄繼承吧 若有就無權12/25 00:10
2F:→ eten : 沒拋棄繼承 地政及國稅局那邊過不了關12/25 00:11
3F:→ taoist9999 : 司法院釋字771號解釋,講的是繼承回復請求權,並不12/25 01:02
4F:→ taoist9999 : 是特留分之扣減權(本質為物權之形成權)。12/25 01:03
5F:→ taoist9999 : 應該說「特留分之扣減權」實務認為是物權之形成權。12/25 01:05
6F:推 a9301040 : 兩者完全不同的概念12/25 01:28
※ 編輯: pop24 (111.83.165.246), 12/25/2018 12: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