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p24 (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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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继承] 释字第771号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疑问
时间Mon Dec 24 23:03:54 2018
事实经过:
因家中长辈生前有设立遗嘱给一子,往生後其余子女依规定可主张特留分,但超过时效2
年未提出,现大法官释字771号,不知道是否能在提出特留分请求权呢?
问题:现大法官释字771号解释後,之前因为家庭和谐而未提出特留分之诉,现在已经超
过规定的2年请求时效规定,771号後不知是否能在提出特留分请求权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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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ten : 办理遗产继承时 其余子女有抛弃继承吧 若有就无权12/25 00:10
2F:→ eten : 没抛弃继承 地政及国税局那边过不了关12/25 00:11
3F:→ taoist9999 : 司法院释字771号解释,讲的是继承回复请求权,并不12/25 01:02
4F:→ taoist9999 : 是特留分之扣减权(本质为物权之形成权)。12/25 01:03
5F:→ taoist9999 : 应该说「特留分之扣减权」实务认为是物权之形成权。12/25 01:05
6F:推 a9301040 : 两者完全不同的概念12/25 01:28
※ 编辑: pop24 (111.83.165.246), 12/25/2018 12: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