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chichi (計劃趕不上變化)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網路上罵人
時間Tue Nov 27 15:23:21 2018
如題,內容就是在戰狗狗認養代替購買,他批評米克斯很醜 我回嗆他人心才醜
https://i.imgur.com/HG5NWAl.jpg
請問這樣告的成嗎?另外我可以搜尋什麼法條截圖給他看,讓他知道沒有用,讓它閉嘴不
要一直嘴
另提出疑問,fb上說話不能涉及到什麼,以免被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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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1.199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ifeLaw/M.1543303403.A.191.html
※ 編輯: Yuchichi (27.242.1.199), 11/27/2018 15:23:37
※ 編輯: Yuchichi (27.242.1.199), 11/27/2018 15:25:04
※ 編輯: Yuchichi (27.242.1.199), 11/27/2018 15:31:18
1F:→ jacvky : 告是一定可以告,成罪機率非常低就是..11/27 15:31
※ 編輯: Yuchichi (27.242.1.199), 11/27/2018 15:35:18
2F:→ Yuchichi : 請問我現在應該刪除留言是嗎?疑不對他已經截圖了,11/27 15:37
3F:→ Yuchichi : 我的個性比較硬,所以應該怎麼做?所以他不是嚇嚇11/27 15:37
4F:→ Yuchichi : 我,說心醜不行?算侮辱?好吧我真的不懂11/27 15:37
※ 編輯: Yuchichi (27.242.1.199), 11/27/2018 15:37:23
※ 編輯: Yuchichi (27.242.1.199), 11/27/2018 15:38:34
5F:推 MELOEX : 告是一定可以告 指的是說提告是國民權利 只要你想就11/27 15:38
6F:→ MELOEX : 能作11/27 15:38
7F:→ MELOEX : 成罪與否就是看檢察官認定值不值得他辦理 他辦理後11/27 15:39
8F:→ MELOEX : 再看法官決定有沒有罪 11/27 15:39
9F:→ MELOEX : 人心險惡 看起來沒有指特定對象 要成罪很困難 甚至11/27 15:39
10F:→ MELOEX : 檢察官還不會受理呢0.0 11/27 15:39
11F:→ Yuchichi : 謝謝我就是在等這句話,想嗆回去原po成罪很難.可是11/27 15:44
12F:→ Yuchichi : 我們的對話串是回覆他的留言串回覆,這樣是算不指特11/27 15:44
13F:→ Yuchichi : 定對象嗎?謝謝11/27 15:44
14F:→ nuifee : 成罪很難跟不會成罪是兩回事 嗆這個對你有好處?11/27 15:51
15F:→ nuifee : 成不成是看檢察官的心證 嗆其他無意義的 對你的心證11/27 15:54
謝謝指教,收到了,我會理性看待,尚須各位大大指導,謝謝
※ 編輯: Yuchichi (27.242.1.199), 11/27/2018 15:55:15
※ 編輯: Yuchichi (27.242.1.199), 11/27/2018 15:56:05
16F:→ nuifee : 沒什麼好處11/27 15:57
17F:→ nuifee : 雖然我也覺得單那樣不至於成罪 11/27 15:58
那就是冷處理這件事情嗎?謝謝
※ 編輯: Yuchichi (27.242.1.199), 11/27/2018 16:01:28
18F:推 MELOEX : 很多成罪的都是為了逞一時口舌之快 你目前沒事 但是 11/27 16:51
19F:→ MELOEX : 你回去繼續開嗆會不會脫口說出什麼送人家年終獎金 11/27 16:51
20F:→ MELOEX : 的話我們就不知道了 11/27 16:51
21F:推 hidog : 少開口 省得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11/27 16:55
22F:→ hidog : 例如你現在打住 不起訴機會很高 11/27 16:56
23F:→ hidog : 但是你回罵了什麼 被檢察官認定有侮辱故意 你就麻煩 11/27 16:56
24F:→ hidog : 了. 11/27 16:56
25F:推 a9301040 : 冷處理真的沒必要出一張嘴。其實還是有可能構成公認 11/27 18:50
26F:→ a9301040 : 侮辱,看檢察官法官,通常不構成不代表一定不構成, 11/27 18:50
27F:→ a9301040 : 再來跑程序夠你忙的 11/27 18:50
28F:→ Hermess : 要討論事情就事論事。學個教訓也好 11/27 19:46
29F:推 v3su : 您說的是“你人心更醜勒”,已經指名對方,並且法 11/27 22:14
30F:→ v3su : 鬥的外貌,眾人均可查詢,所以不要再掰沒有指名道姓 11/27 22:14
31F:→ v3su : ,一看明明就有“你”這個字,並且是在其人留言底下 11/27 22:14
32F:→ v3su : 。就交由司法訴訟解決,大家不是承辦司法官,會不會 11/27 22:14
33F:→ v3su : 起訴跟判決,沒人可以保證 11/27 22:14
34F:→ GreenBeret : FB是假帳號的話 這種小事無所謂吧 無法追查 11/27 22:51
35F:→ GreenBeret : 他說年終有著落那裏 可以算恐嚇取財罪嗎? 11/27 22:52
36F:→ v3su : 為何這樣算恐嚇取財? 11/27 23:02
37F:推 v3su : 如果告知被告即將採取訴訟,也告知刑附民權益叫恐嚇 11/27 23:05
38F:→ v3su : 取財,一堆被告都可以反告試試 11/27 23:05
39F:→ v3su : 假帳號是認IP,縱使註冊馬英九,電話住址是台北市政 11/27 23:06
40F:→ v3su : 府,也是以IP做確認而非註冊資訊,那僅供參考而已 11/27 23:06
41F:推 GreenBeret : 這種小罪 FB不提供IP 11/27 23:08
42F:→ v3su : 確定沒有? 台北地方法院102年上易117號判決 11/28 16:07
43F:→ v3su :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924號 11/28 16:09
44F:→ v3su : 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原易字第86號 11/28 16:10
45F:→ v3su :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247號 11/28 16:11
46F:→ v3su : 還要我貼嗎? 11/28 16:11
47F:→ v3su : 還很多超長一大串關於臉書公然侮辱的判決呢,上司法 11/28 16:13
48F:→ v3su : 院系統一個一個縣市查。什麼小事不會提供IP,只要 11/28 16:13
49F:→ v3su : 有檢警公文就得提供好嗎 11/28 16:13
50F:→ v3su :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3號 11/28 16:14
51F:→ v3su : 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132號 11/28 16:14
52F:→ v3su : 金門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6號 11/28 16:16
53F:→ aqwe : 不一定IP吧 好像是FB帳號可以看出是本人就可以 11/28 17:07
54F:→ v3su : 倘若,我今天的照片都是盜圖(詐騙集團最常用馬來 11/28 17:39
55F:→ v3su : 西亞美女照),包括外出(IG一堆可盜用)謊稱就讀北 11/28 17:39
56F:→ v3su : 一女,那麼檢警是以可辨識之資料認定嫌疑犯?再以非 11/28 17:39
57F:→ v3su : 報案人所提訴之報案人,就偵結沒事? 11/28 17:39
58F:→ v3su : 有位名教授前幾個月一口氣提告臉書一堆學生,是因 11/28 17:42
59F:→ v3su : 為有明確資訊知道哪所學校、幾年幾班,但還是依照IP 11/28 17:42
60F:→ v3su : 位置鎖定宿舍的哪幾位使用學生 11/28 17:42
61F:→ aqwe : 應該說 IP 或 名字 只要可辨識就好 沒限定要IP才行 11/29 11:22
62F:推 v3su : 原料如此,了解! 11/29 14:27
63F:推 dreamkd: 你這跟提不提供IP無關 這些案件基本都是一看就知道是本人 09/11 20:21